(一)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概括地说是为了实行犯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总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
1.准备工具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犯罪的工具,包括寻找工具、购买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种表现形式。
2.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创造除了准备工具以外的各种顺利条件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式:(1)踩点。即对预定的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了解。(2)练习。即对实行犯罪的过程、手法预先演练。(3)清障。即为顺利实行犯罪清除障碍。(4)跟踪或者寻找犯罪目标。(5)埋伏或者守候。即进入预定的犯罪现场等待作案时机。(6)引诱预定的被害人。(7)邀约同伙。(8)共谋、策划。即商量作案方式、方法、步骤。把犯罪意图告诉朋友,不是商量;听到别人的犯罪想法没有表态同意、支持或者出谋划策,也不是同谋。(9)筹集资金。如为走私、贩卖毒品或者雇用凶手而筹集资金。(10)备料、备货。如为制造毒品或者生产伪劣产品而准备原材料。
(三)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着手实行与否,则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发、被盘查等。
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但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
对犯意表示是否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的—个阶段,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故意犯罪一般要经过犯意表示、阴谋、犯罪预备、犯罪实行等诸阶段,而犯意表示是犯罪行为发展过程的最初阶段;一种意见认为,故意犯罪只有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阴谋、犯罪预备、犯罪实行等诸阶段,9已意表示是犯罪行为发展过程的最初阶段;另一种意见认为,故意犯罪只有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两个阶段,犯意的形成和表露只是一种在的思想活动,尚未表现为外在的犯罪行为,故不是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刑法分则中某些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实施的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教唆犯罪等,实际上已超出单纯的犯意表示的范围,是犯罪实行阶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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