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盟旗制度的渊源,是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艾马克社会组织,“楚固拉干”的集会,以及努尔哈赤时期创建的满洲八旗制度[2]。
土谢图汗旗境内的光显寺明清之际,我国蒙古族正经历着封建领主制发展阶段。蒙古族居住地区形成的各部,实际上就是大小不一、规模不等的各个封建领主集团。每个封建领主都拥有一定的领地和“阿寅勒”(牧户)。
大领地叫做“兀鲁思”,由大的部落集团构成,并以该集团中强大部落名称为该兀鲁思名称。兀鲁思可以分成若干互相联合的、大的阿寅勒群,这些阿寅勒群在一块共同的土地上游牧,由这块土地的世袭领主做首领,该首领隶属于兀鲁思领主,人们称这种阿寅勒联合体为“鄂托克”。
所以,鄂托克是一块小领地上的地缘结合体,是明清之际我国蒙古族社会中的基层组织,所有蒙古人都必须加入。在鄂托克中,一家一户的阿寅勒是基本的经济单位,他们要提供赋税和兵役。鄂托克又是一个军事组织单位,由鄂托克成员中的壮丁组成的武装集团叫“和硕”。每一个鄂托克根据人口多少,提供人数不等的和硕队伍[2]。
兀鲁思除了分成若干鄂托克外,还可以分成若干“艾马克”。爱马克是游牧于同一地区的同族“阿寅勒”(牧民)集团,是部落的分支,是近亲家族的结合。爱马克也必须要有共同的牧地,否则某一集团就不能称为爱马克。爱马克和鄂托克的主要区别是:爱马克不仅以地缘关系为基础,而且必须属于同一的亲族集团。
鄂托克则只以地缘关系为基础,阿寅勒之间不一定存在着亲族关系。爱马克本身的大小,彼此之间可以相差十分悬殊。有时,一个爱马克就是一个鄂托克,甚至是一个兀鲁思;有时,几个爱马克才构成一个鄂托克。由于鄂托克经常以处于支配地位的爱马克命名,所以,在实际中,爱马克和鄂托克两词常常互相代用[2]。
明清之际我国蒙古族社会中,在大小封建主之间,还存在一种集会叫“楚固拉干”。这种集会不是一种常设机构,集会地点、参加人员也都不固定,而是由参加集会的封建领主根据彼此间的关系事先商定。集会规模的大小也不尽相同,有时在一个兀鲁思内部进行,有时在几个兀鲁思之间召开。
楚固拉干盟会解决的主要问题,或是调解彼此间的关系,或是商讨重要的行政、立法事项,或是建立军事和贸易方面的盟约。蒙古族社会中鄂托克、爱马克和楚固拉干的存在,为清朝在蒙古地区建立盟旗制度奠定了基础[2]。
被蒙古尊为“博格达彻辰汗”的皇太极1636年,后金改元为清,是蒙古各部从后金的盟友变为清朝的属臣的开始。林丹汗的覆灭,表明蒙古社会政治核心的崩溃,清朝的迫切任务是迅速填补这个空白,代之以自己的制度和秩序,把蒙古的力量重新组织起来。清朝在蒙古的制度建设方面必须要考虑三个因素:
其一是必须建立社会秩序,建立行政区划和各级行政管理组织;
其二是制度的建设必须与蒙古社会传统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其三是蒙古地方组织只能属于中央,而不能产生与中央相抗衡的新的政治核心的基础,因而在制度设计上要采取必要的分割和羁縻措施。于是就有了盟旗制度在蒙古的实施。
旗分两类:
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属蒙古,共61旗。
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共201旗。札萨克旗又有内、外之分。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内蒙古自治区采用盟旗称谓的有3盟、49旗以及3个自治旗。
多伦会盟遗址盟的划分大约一句旧王公贵族的势力范围来划分。共划分为阿拉善盟、巴彦淖尔盟、呼伦贝尔盟、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兴安盟、伊克昭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共九盟。
各盟设盟长一名,雍正六年开始设立副盟长一名,盟长与副盟长的人员从各旗的任职的札萨克和闲散的王公、贝勒中选拔,由理藩院呈递皇帝报批,任命盟长后要颁发给印信,任期为终身制,但不得世袭,另外,还设有帮办盟务的一到二个人,协同盟长和副盟长管理盟务。
内札萨克(漠南蒙古)旗的划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团)、艾马克(aimak,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尽可能予以分割,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部得就原部编为一旗。由于统治上的考虑和历史、地理的原因,旗分两类:
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属蒙古”,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属之,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jasak)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含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
外藩蒙古
赛音诺颜部大札萨克策棱札萨克的职责是按照清廷所赋予的权限,负责处理旗内行政、司法、赋税、徭役、军事、贸易以及官吏的任免等事务。札萨克下面还设一些官职,辅佐札萨克处理事务。
除札萨克外,还有总管旗和喇嘛旗,总管旗是清廷的直辖领地,不设札萨克,不实行会盟,由清廷委派总管进行管理,总管旗设总管、副总管、参领、副参领、佐领、骁骑校、护军校、亲军校等官。总管旗的土地除指定游牧外,还用于驻军、屯田、成年男子要承担劳役、兵役、充当牧丁。
喇嘛旗是建立在大寺庙领地上的特殊旗,蒙古地区的喇嘛旗有: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扎牙班第达呼图克图旗。苏青珠呼图克图诺们罕旗、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青海察汉诺们罕旗、锡图库伦札萨克旗。喇嘛旗的政治地位与札萨克旗相同,它们互相之间不能干预对方的旗务。喇嘛旗属下的徒众和平民对本旗的上层喇嘛有劳役和赋税的义务,但免除了对外所负的兵役、徭役和赋税。
协理台吉,协助札萨克处理旗务,札萨克因故缺席时,协理台吉可以代行其职,协理台吉由札萨克从旗内王公台吉中选拔,经盟长呈报理藩院,由皇帝任命,实行终身制但不得世袭。每旗协理二人或四人不等。
管理章京:协助协理台吉管理旗务,其职权仅次于协理台吉,它无权代理札萨克,管理章京从旗内闲散台吉中选拔,经盟长斟酌任命,无需经皇上批准,管理章京只设一人。
梅伦章京(副章京):管理本旗的行政和军事事务,受协理台吉和管理章京的监督,副章京的任命,由札萨克王公决定,不需经过盟长批准,一般不是十个佐领(苏木)的旗,只设章京一人,十个佐领以上的旗设二、三人。
参领:是旗属下军事单位的军事长官,协同军事梅伦分管本旗军事事务。它由札萨克王公、台吉从闲散台吉中选拔任命,每五佐领或六佐领设一参领(扎兰)。
佐领(苏木章京):管理本苏木的司法、赋税征收、服役、编制兵员等事务,从闲散台吉中选拔任命。佐以下分户,每十户设“什长”一人。
内属蒙古
察哈尔都统衙门内属蒙古不设盟,各旗直接隶属于将军、都统或驻札大臣。各旗长官为总管,综理一旗事务,由地方官员奏请朝廷补放。有些部落,如阿尔泰乌梁海,部分旗的总管由副都统、散秩大臣兼任。旗长为副都统者,称“副都统旗”;为散秩大臣者,称“散秩大臣旗”;为总管者,称“总管旗”。内属蒙古的佐领及以下官吏与外藩蒙古相同。
驻防将军 | 驻扎大臣 | 辖区 | 驻地 | 地图 |
---|---|---|---|---|
乌里雅苏台将军(定边左副将军) | 直辖 | 赛音诺颜部 | 乌里雅苏台城 | 喀尔喀中路 |
札萨克图汗部 | ||||
唐努乌梁海 | 乌梁海 | |||
库伦办事大臣、 帮办大臣(蒙古办事大臣) |
土谢图汗部 | 库伦 | 喀尔喀东路 | |
车臣汗部 | ||||
科布多参赞大臣 | 科布多 | 科布多城 | 科布多含阿尔泰布伦托海 | |
阿尔泰办事大臣 (科布多办事大臣) |
阿尔泰 | 承化寺 | ||
布伦托海办事大臣 | 布伦托海 | 布伦托海 |
驻防将军 | 驻扎大臣 | 辖区 | 驻地 | 地图 |
---|---|---|---|---|
乌里雅苏台将军(定边左副将军) | 直辖 | 赛音诺颜部 | 乌里雅苏台城 | 喀尔喀中路 |
札萨克图汗部 | ||||
唐努乌梁海 | 乌梁海 | |||
库伦办事大臣、 帮办大臣(蒙古办事大臣) |
土谢图汗部 | 库伦 | 喀尔喀东路 | |
车臣汗部 | ||||
科布多参赞大臣 | 科布多 | 科布多城 | 科布多含阿尔泰布伦托海 | |
阿尔泰办事大臣 (科布多办事大臣) |
阿尔泰 | 承化寺 | ||
布伦托海办事大臣 | 布伦托海 | 布伦托海 |
八旗察哈尔
八旗察哈尔统属于察哈尔都统。
归化城土默特
归化城土默特二旗统属于绥远城将军。
唐努乌梁海
唐努乌梁海五旗隶属于乌里雅苏台将军。
科布多内属各部
科布多各部统属于科布多参赞大臣。
札哈沁总管旗
内札萨克蒙古
外札萨克蒙古
外蒙古土谢图汗部、车臣汗部隶属于库伦办事大臣;赛音诺颜部、札萨克图汗部隶属于乌里雅苏台将军。
科布多所属札萨克旗
科布多各部统属于科布多参赞大臣。
西套蒙古
西套蒙古二旗不设盟。
青海蒙古各部
青海蒙古原不设盟长,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会盟。道光三年(1823年)分为左、右翼二盟。
新疆蒙古各部
新疆蒙古各部统于伊犁将军。
黑龙江蒙古各部
黑龙江蒙古各部统属于黑龙江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