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文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更新 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
时间 2004年6月26日
目录导航

形成历史

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称为巴塞尔资本协定。然而Basel I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咨询文件,对Basel I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内容更新

结构框架结构框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保持了与《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连续性、一贯性,同时又有新的发展。在内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

1、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

旧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为标准的。新协议除继续坚持该要求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

2、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

旧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这种划分标准有“国别歧视”。新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除此之外,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结合。

3、风险认识更全面

旧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它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对各种风险都有相应的资本标准要求。

4、新协议的主要创新是内部评级法(IRB)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资本金与风险紧密挂钩的体系所带来的利益将远远超出其成本,其结果是一个更安全、更坚固和效率更高的银行系统。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将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某国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到过渡期结束之后,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处于竞争劣势。

作用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