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经济、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承担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4、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提出行业投资布局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国家、省、市和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管和督查。
5、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技术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动产学研联合。
6、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7、承担煤炭和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煤炭工业生产管理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年度煤炭计划,协调煤炭生产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电力、煤炭、通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9、承担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安全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全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10、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11、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12、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指导所监管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13、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14、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依法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上述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三)规划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财务司。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产业政策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
(六)科技司。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七)运行监测协调局。
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通信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八)中小企业司。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安全生产司。
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业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十二)装备工业司。
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三)消费品工业司。
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卷烟、食盐和糖精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十四)军民结合推进司。
提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体制改革。
(十五)电子信息司。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十六)软件服务业司。
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十七)通信发展司。
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拟订网络技术发展政策;负责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八)电信管理局。
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
谢志成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中共南京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主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全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研究室、市行业协会办公室)。
联系南京市企业联合会。
印幸福
中共南京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书记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主持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全面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
梁洁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负责消费品工业、原材料工业、禁化武方面工作。分管消费品工业处、原材料工业处(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
叶荣生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南京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
负责经济合作、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调、装备工业、新兴产业推进方面的工作。
分管经济合作处(市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调办公室)、装备工业处、新兴产业推进处。
尹其金
中共南京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负责经信系统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稳定和机关党建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干部人事工作。
分管宣传教育处(团工委、中小企业培训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协助分管组织人事处。
联系经信工委党校(工业经济干部学校)。
李新农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南京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
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推进、无线电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中小企业发展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南京市无线电管理监测站。
董莉莉
中共南京市纪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书记
中共南京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持纪工委工作,负责经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企业廉政、权力阳光运行、计划生育、劳动仲裁方面工作。
分管监察室。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市经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北京东路43—2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市经委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市经委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经委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办公时间:工作日;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六,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 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地址:北京东路43-2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