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中文名 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承担 放射性药品化学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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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四)拟订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六)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问题药品化妆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

(八)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九)承担总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承担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承担有关药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

(十一)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综合处:

2.组织研究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

3.承担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统计等工作。

5.承担总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6.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药品生产监管处:

2.拟订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中药材、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3.拟订药品生产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推动完善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

4.指导督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召回和处置工作。

6.组织开展有关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出口药品销售证明书工作。

7.组织拟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对下级行政机关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药品流通监管处:

2.拟订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互联网销售制度并监督实施。

3.拟订药品流通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对药品流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召回和处置工作。

5.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6.组织拟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对下级行政机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药品监测评价处:

1.拟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再评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组织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工作、药品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拟订药品安全信息公告。

3.拟订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督促相关工作。

4.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

5.参与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工作。

6.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化妆品监管处:

2.拟订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化妆品生产经营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3.拟订化妆品生产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5.拟订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6.组织开展上市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监督抽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起草化妆品安全信息公告。

7.拟订问题化妆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

8.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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