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9月1日)
丛书名: 刑事法系列,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
平装: 294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9787503699795
条形码: 9787503699795
尺寸: 20.8 x 14.4 x 1.6 cm
重量: 322 g
舒洪水,1972年生,江西余干人,1995年上饶师范学院政法系毕业;1998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攻读刑法学硕士研究生;2001年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起任教于西北政法学院,2003年被聘为讲师,2006年晋升副教授。2003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著名青年刑法学家贾宇教授,2006年6月获博士学位。学术兼职有: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理事,陕西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陕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
舒洪水同志先后主持了国家社科规划项目、陕西省规划项目、教育厅、社科联共5项。近年来先后出版的著作、教材有:《刑法学》(副主编)、《死刑研究》(副主编)、《妨害公共秩序罪办案一本通》(副主编)、《毒品犯罪办案一本通》(副主编)等10部,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法律科学》等学术刊物、报章发表专业论文40余篇。
《危险犯研究》内容简介: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出于故意而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法定既遂标志的犯罪,或者是以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危险犯研究》在对国外危险犯的立法历史与现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以翔实的资料论证了危险犯的未遂和中止的样态界定标准及危险状态的判断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开拓了国内危险犯研究的视域。同时,对于危险犯的国内立法,《危险犯研究》依托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符合国情的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进行了客观而富有建设性的依据对策。
序/1
引言/1
第一章 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8
第二章 危险犯的本质/30
第三章 危险犯的分类/51
第四章 危险犯的停止形态/80
第五章 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137
第六章 危险犯与相关概念/172
第七章 危险犯立法研究/213
主要参考文献/275
后记/292
《危险犯研究》编辑推荐:刑事法系列,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交通制度、食品卫生、经济金融及产业技术各方面也随之先进化、复杂化与技术化,其背后也常常隐藏着各种危险,特别是在环境破坏、经济犯罪等方面。在传统刑法领域,以“实害”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思想,已无法应对目前社会发展形态的需求,因此,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提早保护法益之安全,甚至如何事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必须有合理的依据与规划,所以“危险犯”概念便被赋予此种重大责任。
立法者在刑法中利用“危险概念”创设危险犯之犯罪类型,希望透过立法方式,将某部分犯罪行为,在实害结果发生前,提前加以处罚,以达预防目的。立法者会有如此考量,主要是基于其生活经验中的大量观察,针对某些类型之行为对于某些特定之保护客体(法益)是带有一般危险性的,而且受害人范围又是不确定的,故而预定将该等具有高度危险性之行为,在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实时,认定其具有抽象危险,无待法官就具体个案,逐一加以审查认定,成立抽象危险犯加以处罚;另外,就立法技术上,立法将“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规定在刑法条款中,需要法官就具体案情,逐一加以审查认定,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如果存在,就成立具体危险犯。[2]从上述对于危险犯之定义及理解,危险犯之构成要件其实就是一种截堵构成要件,[3]其作用明显在于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而提前处罚行为人。
以“危险犯”为论题著书立说、频发高论的前辈学人不胜枚举,我的博士论文选题以“危险犯”命名,实属“危险”。要超越前人恐非吾力所能逮,而作人云之语,亦非吾之性格。写作之中每逢哽塞,使我殚精竭虑,枯肠无物可搜之际,方觉“书到用时方恨少”。然,小作终成之时,竟有“重负如释”之感,因为博士论文毕竟是自己一个阶段辛苦煎熬的成果,得来实属不易。
大陆法系对“危险犯”进行理论上的系统研究已较为深入,而以“本土化”为基点进行研究甚感艰难。在写作过程中,为寻觅突破点绞尽脑汁,以致几度欲放弃该论题。每至于此,恩师贾宇教授必约谈点拨,并多次谆谆告诫学问之道不在精明慧达,更在虔诚向学,滴水穿石。由此,写作的欲望始重新激起,潜心为学的思想方得以淳化。恩师“授我以渔”,必将让学生受益终身。三年时光荏苒,恍如“白驹过隙”,有欢喜亦有伤感。喜的是能有幸成为武大的学子,得仰名校之节;更有幸的是成为恩师的门生并得言传身教。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地区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