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文名称 内蒙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类型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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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自治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组织指导计划生育技术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制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并对基层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类专项经费的计划、分配、决算,并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编制全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的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建章立制和财务等工作;承担联系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劳动工资等工作。[1]

政策法规(人口研究)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条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分布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并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订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区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2]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1]

科学技术服务处

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和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宣传工作;拟订和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节育手术的技术鉴定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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