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04—1983.05,海军飞行学院学员
1983.05—1987.05,海军航空学校二团飞行一大队三中队正排职、副连职驾驶员
1987.05—1988.04,海军飞行学院二团飞行一大队正连职参谋
1988.04—1990.06,海军飞行学院二团一大队三中队正连职副中队长
1990.06—1992.05,海军飞行学院二团一大队三中队正连职、副营职中队长
1992.05—1995.05,海军飞行学院二团一大队正营职副大队长(其间:1993.02—1994.03,在海军指挥学院航空兵战术指挥专业学习)
1995.05—1996.05,海军飞行学院二团一大队大队长
1996.05—1999.07,海军飞行学院第二训练团副团长
1999.07—2001.06,广西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其间:2000.03—2000.07,在广西区党委组织部县处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06—2004.04,广西合山市委副书记(其间:2002.03—2002.05,在广西区党委组织部举办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4.04—2006.10,广西来宾华侨投资区党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其间:2002.09—2005.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6.10—2010.09,广西来宾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0.09—2011.08,广西来宾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成员
2011.08—2015.04,广西来宾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5.04—2016.01,广西来宾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6.01—2018,广西来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18—2019,广西来宾市政协党组成员
2019,来宾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2]
2022年1月,余治平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2]
2022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委对余治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余治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目无党纪国法,屡教屡犯,不思悔改,滑向深渊。与他人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过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余治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鉴于余治平此前因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已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3]
2022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余治平(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余治平作出逮捕决定。[4]
2022年5月1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政协原副主席余治平受贿罪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海兰担任审判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治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余治平受贿罪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余治平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庭审审理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2022年6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政协原副主席余治平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余治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余治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余治平担任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中共来宾市委秘书长、来宾市政府副市长、来宾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承揽、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广西翔卓投资有限公司、谭某等7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40万元。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治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余治平归案后如述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出部分赃款,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