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公司

经营范围 并购业务
公司名称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
目录导航

私募股权公司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我国的正式发展起于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特批的中国首支私募股权性质的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成立,该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期募集60.8亿元,规模尤为巨大,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主要通过聚集市场上的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该基金的成立是中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私募股权公司的作用

私募股权公司作为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是实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功能的核心。它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管理运营和到期清算中都要肩负重要作用。从整体上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定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基金的策划人。基金管理人根据自己的专业分析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结合经济社会和产业领域发展的需要,设计具有特定投资方向和明确标底物的基金方案,提供给潜在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的牵头发起。基金管理人要牵头组织基金的融资募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基金设立工作,包括组织基金募集路演、确定出资意向、组织对设立文件条款的谈判、组织投资者创立大会,完成投资者出资和法律文件签署,同时帮助投资者选择确定基金托管人,组织投资者与托管人签署合作协议。

基金的管理运营。这主要是根据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寻找调研项目提供给基金作投资决策,在通过投资决策后,协调基金托管银行划拨投资款项。同时, 基金管理人要向被投资项目派出产权代表,代表基金履行投资人权益,并给项目提供增值服务。在每个财务年度,基金管理人要提交基金年度报告和利润分排方案, 并接受基金董事会的评估和监事会的审计。

基金的到期清算。在基金设立期限到期时,基金管理公司要履行清算职责,帮助基金做好财产登记、资产评估和清算方案。在基金设立期限最后2年,要尽快完成所投项目的退出,最大限度回收现金,最大限度实现资产证券化。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形式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注册登记

基金公司注册审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审核

设立基金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私募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2)变更名称、住所。

(3)修改章程。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这里详细介绍也基金公司的注册审批、公司变更、企业注销相关的详细信息!

我们这里讲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公司。

基金型公司

名称:北京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达不到投资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投资基金"字样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设立时可实入1亿,其余资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内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级管理者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关的投资管理经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

1、公开募集资金;

2、放贷;

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

1、公开募集资金;

2、放贷;

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私募基金公司名称核定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加在字号前或中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