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 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从债务负担的角度可称为债务行为,或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有的为单独行为,如 无因管理;有的为双务行为,如买卖。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 第三人请求。
物权 | 债权 | |
性质上 | 支配权 | 请求权 |
客体上 | 物 | 给付行为 |
效力范围上 | 对世权 | 对人权 |
实现方式上 | 绝对权 | 相对权 |
设定上 | 采取法定主义 | 采取意定主义 |
义务主体 | 不特定 | 特定 |
救济方法 | 依据 物上请求权 | 一般为损害赔偿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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