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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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按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信阳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信阳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信阳市的政迨、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阳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信阳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罢免信阳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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