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做出新规定: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签了合同就不能后悔
小崔来厦门7年了,经过与男朋友的共同努力和家里的帮助,终于攒够了钱可以买房。她一直想买在单位所在的湖滨南路附近,辛苦找了半年,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无论是户型还是价格都是上上之选,但小崔两人高兴没几天,房子的主人回国了,并表示要在厦门住几年,房子暂时不卖。小崔无奈之下将挑选范围扩大到了湖滨北路,几个月后找了一套房子,虽然不似前一套般满意,也还过得去:大毛病没有,小毛病不少。
几天后等两人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当天晚上就接到原中介的电话称湖滨南的那套房子又可以买了,主人紧急出国,价格不变。小崔这下傻了,趁新合同刚签,赶紧打电话联系协调,问自己是不是可以反悔,但已经晚了,新中介称合同已签就没办法后悔。这件事,成为小崔夫妇心里一直的遗憾。
但是,如果按照后悔权制度,“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小崔就可以如愿住上自己满意的房子,而不是心怀遗憾搬进新家。
很多人买房买车都后悔过,他们或判断错误、或受别人干扰、或一时冲动,总是错失了自己最满意的那套房子,等到合同签了才开始后悔,一部分人选择投诉,另一部分则抱着以后再换的心态忍耐。这些后悔的购房购车者基本上都没能如愿毁约,除非房子或车子有不可挽回的大硬伤并且合同有注明。
冲动购物有回旋余地
席先生(厦门市民,有房):这个后悔权,有总比没有好。我身边倒是真有很多人买了房就后悔了,但都没用。有了这个后悔权,起码让我们多一个选择,可以纠正自己做的错误决定,这很好。
但是我觉得真的去运用后悔权的可能不多。为什么呢?我们买房子都是一个大工程,不但要花掉所有的积蓄,而且后半辈子要在里面住,所以挑选的时候就慎之又慎。从看房到最终买房,差不多要花费半年的时间,其间的路费、精力等等也都没法计算。所以我们的房子都是千挑万选出来最适合自己的,尽管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小瑕疵。
让我后悔去退房,那肯定又是一番折腾,要再去找房子会非常辛苦。除非我买房后刚好急需一笔钱,正好还处在“冷静期”内,那才会考虑退房。再说了,房地产商也不干呢,哪有那么容易“无条件退货”的,到时候估计又要拖一段时间。
不过对于炒房的人来说就不一样了,他们肯定乐意。总的来说,有这个选择总是好的,让冲动购物有个回旋的余地。
购买大宗商品的时候,都会去比较、挑选,了解各方面的信息,所以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冲动购物已经很少了。而且就买房子来说,消费者其实已经在两种情形下拥有合同解除权,再赋予他们后悔权这一特殊权力,商家也会觉得不公平。
所以,消费者要想真正运用后悔权难度非常大。因为在此过程中的不定因素还很多,比如退货比例多少才合适?商家是不可能真的无条件退货给你;再比如商家不答应退货,厂家也抵制,那就要诉诸法律,拖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房屋的价格、房地产公司破产风险等等不定因素都会成为消费者的实施成本,这些消费者都要承担。
这一权利的实施将需要多方权利的配合帮助才有可能,比如在后悔期间银行就要冻结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不然消费者即使后悔成功也拿不到退房的钱。还有,由谁来监督这一权利的运用?由谁来确定公平退货的平衡点?这些都是问题。
不过,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也许只是刺激楼市的一剂药。开发商们也许已经开始利用这一流传推销房子,用“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噱头吸引更多的人来买房,因为反正大家买了都可以后悔的。
从各方面看,这个后悔权都是没必要的。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信誉,一旦可以后悔,那整个市场就没有信誉可言,交易将混乱。
尤其是在现阶段开发商资金链吃紧的状况下,如果再允许后悔权的产生,消费者大批退房,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多开发商可能会因此而破产,进而市场上多出很多烂尾楼,这对谁都没有好处。最好的办法还是消费者付款之前深思熟虑,详细选择。
假如后悔权真的有了,那么我希望这个“合理期限”越短越好,不能超过一周,否则就会出现资金周转不畅,对整个市场体系有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