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仲裁研究
作 者: 广州仲裁委员会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4月
ISBN: 9787503693434
开本: 16开
定价: 13.00 元
《仲裁研究(第18辑)》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惟一的民商事 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 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6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3829件,比2005增长10%,案件总标的额51.2亿元,比2005年增长5%,全年审结案件3762件,年结案率达到98%。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本会现拥有一支600多人的 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70余名,其中博士研究生3人,硕士研究生29人,90%以上人员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25人通过了 律师资格考试或 国家司法考试。
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3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 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 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
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 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 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
本会现设有案件受理部、办公室、仲裁秘书部、 国际仲裁部、发展部五个部门,并正在积极筹备成立研究所,专门从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专论
仲裁机构市场化问题探析
探索与争鸣
评《到境外上市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
《纽约公约》通过五十周年之年再论公约中文文本
论缺员仲裁
论 国际商事仲裁庭 管辖权自治原则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认证规则初探
国际商事仲裁
浅析瑞士国际仲裁中的排除协议
第三方参与正在进行的国际仲裁(下)——对目前现状的考察
被撤销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
仲裁实务
试论 合同解除后 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浅谈 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问题
知识产权专题研讨
运用 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 自主创新能力
……
《仲裁研究(第27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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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组庭之后仲裁庭会要求申请方提交一份关于申请的说明,其目的是方便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并且同时也可能会要求被申请方出具一个答辩说明,这在案件中应当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申请方提交的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之前的救济情况,事实部分材料以及初步的证据,如果之前提交的申请书里面包含有这些内容就不需要再提交。申请方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在仲裁程序截止前对仲裁请求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一般仲裁庭会考虑到双方的准备时间以及公平公正角度,不会影响到公正审理本案。如果仲裁庭认为修改仲裁请求明显对被申请方不公平,可以拒绝申请人的修改。因而我国企业在申请到斯德哥尔摩仲裁时,一开始的仲裁请求应充分考虑,尽量不要修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应当包括对申请方陈述的初步救济的事实是否认可、案件事实材料、反请求说明或者接受请求的说明等,同时也应包括证据部分。被申请人也可以修改答辩理由,但这种修改同样由仲裁庭进行审查。
第七步,仲裁庭通知双方进行开庭审理并在之后最终作出裁决。任何一方请求开庭审理案件,就应当予以开庭审理,如果仲裁庭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则可能只做书面审理。如果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庭会决定开庭的时间、时间长度以及如何审理,其中包括证据的质证过程以及其他具体审理程序的安排。当对开庭审理进行规划时,仲裁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开庭程序的意见。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依据仲裁庭的要求出示其所持有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够出庭,仲裁庭可以决定开庭审理继续进行并最后作出裁决。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在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本会现拥有一支5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其中博士和硕士有30余名,90%以上人员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35人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
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57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
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
本会现设有案件受理部、办公室、仲裁秘书部、国际仲裁部、仲裁发展部五个职能部门,并根据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东莞分会、中山分会。2008年,本会还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合作,成立了广州仲裁研究院,专门从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 --此文字指其他 平装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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