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研究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

作者 章武生曾宪义
开本 16
书名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
ISBN 7300036422
出版日期 200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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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1月1日)

平装: 2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9787506813181

条形码: 9787506813181

尺寸: 20 x 13.8 x 1.2 cm

重量: 240 g

作者简介

徐胜萍,江西上饶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教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内容简介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研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例的介绍与比较;第三部分在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构想和实现途径。

目录

第一部分 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

一、概说

二、不同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比较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二、诉讼费用相当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三、适时审判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益的冲突与衡平

一、简易程序与程序效益

二、简易程序与程序公正

三、简易程序中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的冲突与衡平

第二部分 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

二、简易判决程序

三、可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节 英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小额索赔审理程序

二、快捷审理程序

三、简易判决程序

四、可选择诉讼程序

第三节 法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小审法院诉讼程序

二、专门法院诉讼程序

三、紧急审理程序

四、以所有诉讼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前提条件的程序

第四节 德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初级法院的诉讼程序

二、州法院独任法官前程序

三、书面审理程序

第五节 日本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一般简易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一般简易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

第七节 比较与评析

一、扩大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世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共同趋势

二、适用简易程序时对简易案件做类型化处理

三、改革法院组织,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不同类型民事纠纷

四、充实和强化法院可选择性纠纷解决程序

……

第三部分 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构想和实现途径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状

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构想

附录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录

附录一 (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附录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附录二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摘录)

附录三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录)

附录四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摘录)

附录五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摘录)

附录六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编辑推荐

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在不断加速。这是因为二战后社会的迅速发展,导致诉讼数量和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无法有效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对策来解决这一矛盾。本书就是通过对法院裁判制度中除普通程序之外的所有简易化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系统研究,以实现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与普通程序向配合和相应的目标。

文摘

书摘
书摘

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先后作为特别程序规定了督促程序。与证书诉讼一样,督促程序也属于略式诉讼,以力求迅速简易为目的。二者都是只依原告(申请人)一方的要求,法院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即关于权利本身的调查)而裁判(或命令)的一种简易程序,但在以后经被告(被申请人)提出争议后,可以转化为通常诉讼。所不同的是,证书诉讼注重的是证书,而督促程序注重的是被申请人的态度。至于“证书督促决定,票据督促决定,支票督促决定”,则是两种制度的结合。关于督促程序的具体内容,在第七章中有专门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与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相比较,其简易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的简化,即法官对案件不作深入的调查,只要依照原告的申请,就可以作出判决;后者的简易性主要体现在审判组织、起诉方式、审理方式等方面,可以说是对普通程序的若干手续的简化。二者共同构筑了德国的简易程序制度,共同致力于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目的。

总而言之,德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与典范,它内容全面,规定详细,为我国完善和改革简易程序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尤其是其中的督促程序、票据诉讼制度,为我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自己相应的诉讼制度提供了范例。

二 日本的民事简易程序

日本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体例与德国大体相同,法律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内容均规定得系统完整,而传统简易程序部分则仅对简化部分作出规定,未规定部分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但在简易程序的内容上,日本民事诉讼法却更为超前,在1998年开始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又分出了比之更为简便的小额诉讼程序并作了专章规定。日本的法院系统不像德国那样种类繁多,日本只有单一的法院系统,除最高法院外,日本的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以及简易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受美国法的影响,在1948年经过修改后的《日本法院法》第2条中又增加了设置家庭法院的规定。这样,现在日本的法院一共有五个种类:位于东京的最高法院、分布于全国各处的8所高等法院、50所地方法院、50所家庭法院以及452所简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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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总序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捷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作为人类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嬗变演进,不断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渐成为维持一定社会秩序、支撑社会架构的重要支柱。17世纪以后,数次发生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特别是20世纪中叶发生的电子讯息革命,
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直接改变了讯息交换的规模和速度,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使人类生活进入了更为复杂和多元的全新境界。在这种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维系社会人心的传统方式,在新的形势面前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而理想和实际的选择,似乎是透过建立一套理性和完善的法律体制,给多元化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发挥个性的自由空间。这样,既能维持社会整体的大原则、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和谐和稳定,又能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发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惟有如
此,方能达到稳定与发展、整体与个人、精神文明与物质进步皆能并行不悖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东西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大潮,法律改革的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古代社会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与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内容博大、义理精微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无法与近现代社会观念相融,故而在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的过程。如果以20世纪初叶清代的变法修律为起点的话,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活动已经进行了近一个世纪。在这将近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一直充斥着各种矛盾和斗争,道路选择、主义争执、民族救亡以及路线斗争等等,使整个中国一直处于一种骚动和不安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变革在理论上会给法制的变革提供一定的机遇,但长期的社会骚动和过于频繁的政治剧变,在客观上确实曾给法制变革工作带来过很大的影响。所以,尽管曾经有过许多的机遇,无数的仁人志士也为此付出了无穷的心力,中国近百年的法制重建的历程仍是步履维艰。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宣告结束,中国人开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自身和周围的世界,用更加冷静和理智的头脑去思考和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由此进入了具有非凡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时期。这种由经济改革带动的全方位民族复兴运动,也给蹉跎了近一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
无限的发展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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