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09-1983.07衡阳师专(今衡阳师院)中文专业学习
1983.07-1984.07衡阳师专(今衡阳师院)中文系教师、政治辅导员
1984.07-1985.10衡阳师专(今衡阳师院)团委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1985.10-1987.05共青团衡阳市委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
1987.05-1989.01共青团衡阳市委研究室主任
1989.01-1992.10共青团衡阳市委青工部部长
1992.10-1994.03共青团衡阳市委副书记
1994.03-1995.11,衡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1995.11-1996.06,共青团衡阳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6.06-2000.02,衡阳市城北区委(今石鼓区)副书记、区长
2000.02-2002.08,衡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8-2006.09, 衡阳市衡南县委书记
2006.09-2011.09,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1.09-2013.04,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2013.04-2015.04,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2015.04-2015.05,娄底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5.05-2016.03,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03-2017.01,娄底市委书记
2017.01-2019.12,娄底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9.12-2020.09,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1][2]
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党的十九大代表,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20年9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李荐国的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职务。[3]
2020年6月,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2021年5月,李荐国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湖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李荐国违反政治纪律,打探案情,串供和伪造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李荐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目无党纪国法,践踏法律,为官不廉,家风不正,亲清不分,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湖南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荐国开除党籍处分,一并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李荐国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4]
2020年12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荐国作出逮捕决定。[5]
2021年1月,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
2021年4月2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荐国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医药销售、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胞弟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04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荐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李荐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100余人,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九指导组成员、益阳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成员、益阳政法单位部分干警旁听了庭审。[7]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受贿案。被告人李荐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荐国的违法所得21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医药销售、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胞弟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04万元,其中600万元未遂。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荐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荐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李荐国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荐国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