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1、 签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必须经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其中:
1)、当事人交换公有住房承租权,或以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2)、当事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和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差价换房当事人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征询 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出租人)办理征询:
类型 办理时间 征询对象
1、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本区县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
2、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 当事人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并申办差价换房审核手续后 房地产交易中心
除上面以外的差价换房 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前 承租人持征询表(1)
向出租人进行征询出租人(2)
(1)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
(2)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
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3、 审核
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具体如下:
类型 申请机构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
1.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不在同一区县的。a,有差价的 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b,无差价的 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当事人可选择)。
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 向商[1]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有偿转让的 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不可售公房不可售公房
注: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l、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
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
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4、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5、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
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材料如下 :
(1)《通知书》;
(2)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3)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
注:其中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该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同时一并办理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的交易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出具《通知书》之日起的17日内发放房地产权证。
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
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使用时,各方承租人应填写《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双方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1、《申请书》;
2、《交换合同》;
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4、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公房互换使用的成本价格。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开具《审核表》。当事人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 意起7日内,持《审核表》、《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对方出租人办理公房租赁户名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 成上述手续。变更租赁户名的,换发《租用公房凭证》,保留承租权的,开具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不可售公房如需换购商品房,承租人在办理转让使用手续后,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承租人换购私房、平价房、安居房也按上述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