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文名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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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2.取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3.取消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审查。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铁、聚丙烯、聚氯乙烯、殃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耽胶、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绞、硫酸铝绞(铵明矶)、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氨尿酸纳、三氯异氨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石中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7.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8.取消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指定。

9.取消确定考核推荐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考试的传统医学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10.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11.取消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12.取消使用二类菌(毒)种单位的审批。

13.取消设置单采血浆站审批。

14.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中医除外)。

15.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6.取消省级"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项目管理。

17.取消辽宁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18.取消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

19.取消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

20.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

21.取消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

22.取消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3.取消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4.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比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2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管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将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6.将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8.将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9.将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0.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1.将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4.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5.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核发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6.将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卫生厅的职责、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贵,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我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5.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力口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力口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飞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辽宁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六)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等外事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政策拟订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财务处。

承担机关与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省卫生计生行业项目资金监督和指导,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五)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的建议,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综合监督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九)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十)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三)药品器械处(本溪药都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辽宁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负责本溪药都相关工作的协调,推动本溪药都医药产品的应用。

(十四)中医一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标准,指导协调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药综合工作。

(十五)中医二处。

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传承和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十六)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督促落实。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推动实施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11制度,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二十)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二十一)保健处。

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5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其中1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省卫生计生监察专员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4名。

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及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管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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