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1]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及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事项、组织人事及党群工作等。
(一)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的政策和中长期 规划,制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措施和各类科技计划。
(二)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拟订本部门管理的科技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研究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社团组织的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区各类科技园区建设规划工作。
(四)规划、指导、协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科研条件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彰的组织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全国性民间科学技术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六)组织开展产学研结合的相关工作;牵头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承担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七)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信息化工作。
(八)负责对外科技合作、科技援助、科技保密、科技信息和科技统计等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长:徐龙[2]
副厅长:哈赟、刘常青、黄思明、陈放、桑长清
办公室
人事与老干部处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发展计划处
科研条件建设与财务处
工业科技处
农村科技处
对外科技合作处
社会发展科技处
机关党委
监察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处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3]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职责,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加挂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牌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