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

三孩政策

中文名 三孩政策
政策类型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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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会议讨论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中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中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出通知:要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准生证申领

2021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网上回应三孩准生证申领问题时明确提到,经请示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2021年5月31日之后,均可以生育三孩,新政策出台前“生育服务登记证”到所在地登记备案,待出新“生育服务登记证”后进行补办。女方生育三孩享受国家法定产假98天(针对全国性政策)。

政策支持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中央决定顺应群众期盼,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三孩政策三孩政策

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八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二是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三是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四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五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六是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七是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八是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2022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公布,推动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的深入实施。[5]

生育保险

2021年7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法律保障

2021年8月17日至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其中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政策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实施情况

北京市

2021年8月4日,“北京12345”援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息称:经核实,5月31日(含)后按规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于7月发出通知:要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6][7]

2021年10月,朝阳区启动面向“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轮候家庭组织选房。这也是北京首批多胎家庭直接配租公租房。2021年8月,市住建委发布新规,其中,为了落实国家的“三胎”政策,规定今后对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区住保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北京也是全国首个在公租房分配上落实国家“三胎”政策的城市。[8]

四川省

2021年7月28日,攀枝花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进行详细解读。新政包括高层次人才待遇激励、提供创新创业支持和奖励、提供就业补贴、外地和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等多项具体措施。其中,关于对按政策生育二、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的政策,此举让攀枝花成为全国首个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城市。[9]

江西省

2021年8月17日下午,江西省卫健委在官网发布了《江西省开放三孩生育登记》: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实行三孩生育登记的通知》,从8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放三孩生育登记。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线上、线下进行生育登记。[10]

河南省

2021年8月25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三孩政策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河南省各地市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做好河南省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印发之日起,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 各地要按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同一孩、二孩规定,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站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群众获得感。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报告。[11]

甘肃省

2021年9月,甘肃省临泽县发布《临泽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在该县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临泽户籍常住家庭,二孩每年发放5000元育儿补贴,三孩每年发放100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三岁。同时,在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的临泽户籍常住家庭,二孩每生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资助,三孩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资助。[12]

吉林省

2021年12月20日,吉林省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2、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3、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4、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5、支持托幼育协同发展。综合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办园条件及学制结构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推动托幼育协同发展;

6、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7、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8、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全省所有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户籍夫妇按政策生育子女在我省落户的,即可获得市民待遇。;

9、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3]

江苏省

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现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4.加强人口监测。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14]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2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在生育服务、生育支持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15]

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二、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三、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了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15]

福建省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福建省在立法层面确认多项措施保障“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16]

在“三孩”生育政策最受关注的生育保障方面,新条例在育儿假、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调整。

新条例在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基础上,规定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且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为适应三孩政策调整后特定群体对再生育需求的变化,新条例对福建省再生育情形进行修改,充分保障再婚夫妻生育权利,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同时还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随着“三孩”时代到来,家庭人口增加必然加大住房需求。新条例加强住房政策支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新条例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即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相关事项联办,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此外,新条例中已经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16]

天津市

2022年5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第六条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第七条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第八条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17]

湖南省

2022年6月,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18]

2022年10月12日,长沙市卫健委和长沙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发放三孩育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合法生育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每孩次发放育儿补贴金1万元。[19]

西藏自治区

2023年2月,西藏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到: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在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方面,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不进行合并计算。[20]

山东省

2023年3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委、市政府以潍发〔2023〕3号文印发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持续深化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提高妇幼健康和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五个方面重点措施。方案中提到:普惠托育机构二孩每月补贴300元,三孩每月补贴400元保育费;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对依法生育三孩家庭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缴纳契税50%的财政补贴,三孩0-3岁期间免费参加“潍坊惠民保”;2021年5月31日后依法生育的三孩免费读公办高中。[21]

黑龙江省

2023年4月10日,《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挂网公开。哈尔滨拟对符合条件的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同时有三孩未满3周岁的,按三孩标准发放育儿补贴。依法生育多胞胎的,发放三孩育儿补贴。[22]

浙江省

2023年8月,据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类型和形式

分为孕产补助和育儿补助两类,采用一次性发放现金形式。

(一)孕产补助

1.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怀孕(生产)二孩、三孩的杭州户籍孕(产)妇。

2.补助目的:减轻多孩家庭孕(产)妇孕期保健、生产及产后康复等医疗保健服务费用支出的负担。

3.补助标准:怀孕(生产)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产)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4.申请时限:孕(产)妇在怀孕后建有《母子健康手册》,且怀孕满24周至婴儿出生后18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育儿补助

1.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

2.补助目的:支持多孩家庭购买婴童产品及托育服务的费用支出,减轻养育负担。

3.补助标准: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4.申请时限:在婴儿出生后180日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资金保障

孕产补助和育儿补助经费由区、县(市)承担。其中育儿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不超过区、县(市)实际补助金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时到位。

三、补助实施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手机“浙里办”APP --“健康杭州”--“善育在杭”--“孕产补助”、“育儿补助”,按提示发起补助申请,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报经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终审确认补助资格。资格审核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信息资料通过共享数据平台获取,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进程,确认补助资格后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信息不全或存在疑问等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其应补齐证明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

孕产补助认证信息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女方户口本(户籍证明)、现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等。

育儿补助认证信息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现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等。

(三)发放补助

孕产补助、育儿补助资格经审核确认后,相关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打入补助对象个人预留账户。

(四)数据汇总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定期对申请补助、资格审核、补助发放等数据进行采集汇编,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并做好相关信息上报。

四、工作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级育儿补助资金的核定与预算工作,加强对育儿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负责本级生育补助资金的核定与预算、申请补助对象资格审核、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做到补助工作流程规范、核发有序、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孕产、育儿补助发放数据库,做好数据汇总、信息上报和归档保存;会同宣传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做好答疑解惑。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确保及时到位。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23]

政策解读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就该政策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问: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当前,我国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将之写入宪法确定为基本国策。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先后作出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在人口结构转变的关键时期,科学把握发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期待,适时作出重大决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重大战略机遇期,立足国情,遵循规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积极应对生育水平持续走低的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问:近年来,我国对生育政策作出了几次调整,产生了怎样的效果?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取得明显成效。

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看,目前0-14岁少儿人口占比从2010年的16.6%提高到2020年的17.95%。近年来,由于政策调整原因全国累计多出生二孩1000多万人。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近年来的50%左右。出生人口性别比从2013年的118降至目前的111左右。

问:我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为什么近年来出生人口仍有下降?

答:世界发达国家普遍生育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普及,社会保障完善,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近年来,出生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生育妇女规模减少,婚育年龄推迟。一方面,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规模不断下降。“十三五”时期,20-34岁生育旺盛期妇女规模年均减少340万人,2020年同比减少366万人。另一方面,婚育年龄推迟造成当期生育的妇女减少。2006-2016年,我国女性平均初婚、初育年龄分别从23.6岁、24.3岁推迟到26.3岁和26.9岁,20-34岁女性在婚比例从75.0%下降到67.3%。此外,全国结婚登记人数连续7年下降,从2013年的1347万对下降至2020年的813万对,减少40%。其中,初婚登记人数从2386万人下降至1399万人,减少41%。

二是群众生育意愿降低。目前,我国“90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仅为1.66个,比“80后”低10%。2019年全国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显示,有生育二孩及以上打算的妇女,仅不足半数实现了再生育。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成为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关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相当比例的家庭想生不敢生,排名前三的原因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调查显示,因为“经济负担重”的占75.1%,“没人带孩子”的占51.3%,女职工生育后工资待遇下降的有34.3%,其中降幅超过一半的达42.9%。

三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多项调查研究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多个国家和地区生育水平下降。受疫情影响,年轻群体就业、收入状况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婚育安排进一步延后或取消。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与2019年同期比较下降幅度较大,可能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一定关系。配套支持措施配套支持措施(9)

问:实施三孩政策,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答: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问: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改善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等方面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20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0%,进入老龄社会,预计“十四五”末期将由轻度老龄化转入中度阶段(占比超过20%),在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阶段(占比超过30%)。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长期看有利于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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