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1981年9月,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1981年9月-1989年2月,株洲市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民警。
1989年2月-1991年8月株洲市监察局干部、(1991年3月)副科级监察员(期间:1988年9月-1991年6月湖南省委党校函授大专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1年8月-1992年4月,株洲市政府办政工科副科级干事。
1992年4月-1993年2月,株洲市政府办政工科副科长。
1993年2月-1996年11月,株洲市政府办建议提案办理科副科长。
1996年11月-2001年11月株洲政府办综合科主任科员(1997年10月)兼市炎帝。广场建设总指挥部副指挥长、物业管理办主任。
2001年11月-2003年4月,株洲政府办副处级督查员。
2003年4月-2003年12月,株洲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3年12月-2004年8月,株洲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4年8月-2005年10月,株洲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党委书记。
2005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天元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任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天元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2012年11月至今任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20年5月30日,株洲市纪委监委消息,株洲市纪委监委对株洲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天元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马立恒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立恒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报销,并涉嫌受贿犯罪。
马立恒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意识缺失,法纪意识淡薄,私欲膨胀,公权私用,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株洲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马立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