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中文名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已废止)
实施时间 198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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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已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供农田施用的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不准混入工业垃圾及其他废物,共规定了15项指标,如杂物、粒度、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等。前9项全部合格方能用于农田,后6项(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pH、水分)一项不合格(但不得低于我国垃圾的平均数值)者,可适当放宽。标准同时说明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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