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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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1月,根据中央政治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联合党组。罗荣桓任书记。

195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检察署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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