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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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伪造、变造金融 票证罪 [1],是指伪造、变造汇票、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 存单、其他 银行结算凭证、 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

行为特征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2)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

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界限是以实施该行为即可论罪,不以数额论,数额只是情节之一。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关于“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把1979年《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中的部分行为分离出来,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新闻报道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2)为了偿还自己欠下的巨额高利贷,菏泽一银行职员伪造印章,以他人和单位名义骗取巨额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造银行存单侵吞巨额存款。近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男子因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某曾是鄄城县一家银行的分理处主任,但从2008年起,王某就因为各种原因陆续欠下了巨额的高利贷。由于欠债太多,王某仅靠自己的工作收入已经无力偿还。2012年,急于筹钱还贷的王某了解到张某也急需资金,于是两人商定共同借款2000万,由张某以公司名义借款,王某提供银行担保,借到款后每人使用1000万。

  为了顺利借到这笔钱,王某将事先伪造好的银行印章和行长的私章放在银行的办公室内,并安排一人在办公室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拿到钱后,王某除了支付债主138万元,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其所借高利贷。

  除了骗取他人的钱财,为了偿还高利贷,王某还将黑手伸向了银行:变造银行存单,侵吞储户存款。因为工作上的便利,王某事先从银行其他工作人员处取得空白存单,私下进行打印,一张户名为宋某,金额为2000万元,另一张户名为祁某,金额为900万元,并在这两张存单上加盖了真实的银行业务专用章。2012年11月、2013年1月,王某以高息诱使宋某、祁某到银行存款,事后,王某向宋某、祁某出具了自己变造的这两张存单。而实际上,这两人的款项并未被存入银行,而是被王某安排将其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归还自己所欠高利贷等支出。

  除此之外,王某还先后三次伪造银行的存单,总金额1.2亿元。2013年3月王某所在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也主动投案自首。[3]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王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之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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