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杨新建任党组书记。
根据印发的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主要职责共18项,较改革前取消7项、下放4项、整合2项、加强5项,与国家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相对应。取消、下放和加强的职责,主要涉及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和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的调整。据介绍,变化比较突出的职责有两项:一是将省发改委承担的省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二是将省人口计生委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省发改委。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设立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取消的职责
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 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将对医疗机构服务 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 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取消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氨、 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 硫酸铝铵( 铵明矾)、PH调节剂、 灭藻剂、 次氯酸钙( 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 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证。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下放的职责
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将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核发下放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下放的其他职责。
整合的职责
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 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强的职责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 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 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 优生优育,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承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 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 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 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 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 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 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负责组织推进 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 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定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全省药物政策;制定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 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负责完善地方 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加强全省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 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 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 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组织拟定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承担省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 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
人事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直属单位的 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规划与信息处。
拟定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 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 社会抚养费管理。
法制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体制改革处(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处(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 疫情蔓延,承担发布 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 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医政医管处。
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 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 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基层卫生处。
拟定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定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定全省药物政策,拟定药品采购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全省基本药物 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定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基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定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宣传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科技教育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干部保健局。
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关行政编制为14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处级领导职数6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6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管理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指导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省 人口发展战略,拟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和 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定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 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与河北省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 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地方 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