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帝国主义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英国侵略势力趁机染指西藏。白皮书回顾当时中国政府维护主权的历史,1913年,英帝国策划召开西姆拉会议,唆使西藏代表首次提出“西藏独立”的口号,当即遭到中国政府代表的拒绝。英国代表于是提出所谓“折衷”方案,企图将中国在西藏地方的主权篡改为“宗主权”,使西藏在“自治”的名义下脱离中国政府的管辖,遭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1914年7月,中国政府代表奉命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并发表声明概不承认任何此类条约或文件,同时将立场照会英国政府,西姆拉会议遂以破产而告终。[1]至于在会议期间,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背着中国中央政府,在秘密换文中,擅自划定所谓“ 麦克马洪线”,即中印东段边界,更是悍然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毫无法律效力。中国政府代表在7月3日即已声明,断然否认所谓“麦克马洪线”。实际上,在西姆拉会议上,从未正式讨论过中印边界问题。
西藏自古是中国的一部分,元朝以来的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只是到了近代,由于帝国主义入侵才出现所谓的“西藏问题”,而一百年前的西姆拉会议正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由英国一手操纵、最后又破产的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召开的,非法的“西姆拉条约”又是如何出笼的,以及产生了哪些消极的影响,都很值得人们深究并予以明辨。[2]
西姆拉会议与“西姆拉条约”的历史背景
英国人清楚西藏是中国领土。1774年,英国驻印总督哈斯汀士借东印度公司与不丹冲突,不丹国王请求六世班禅调解之机,派遣波格尔入藏并在札什伦布寺拜会六世班禅。六世班禅向他强调当时的不丹是中国藩属,而西藏是中国领土,一切要听命于中国大皇帝的圣旨,并明确拒绝了波格尔提出的英国与西藏建立联系、在西藏自由通商、请求介绍自己到拉萨拜会驻藏大臣并在拉萨设立代表的要求。波格尔在他的访问报告中清晰地记录下这些,并认为中国在西藏的主权是其自由进出西藏的障碍。
英国在中英《烟台条约》中附加允许英国人进藏游历条款。鸦片战争爆发和《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朝衰落和软弱导致中国边疆危机空前加剧。1875年英国驻华公使所派翻译马嘉里在云南腾冲因冲突被当地少数民族百姓打死,次年9月13日中英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其《另议专条》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或由印度进藏。但是,西藏地方僧俗官民坚决反对英国人进入西藏,清廷与西藏地方出现间隙。
英军武装入侵西藏并迫使西藏地方签订“拉萨条约”。1888年和1903—1904年,英国利用清廷的屈辱和退让先后两次入侵西藏,大肆屠杀僧俗百姓,其中第二次直奔拉萨,迫使西藏地方首领签署城下之盟——“拉萨条约”,清政府拒绝批准。
1907年8月的《英俄协定》首次在国际条约中提出“俄国政府和英国政府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英国以承认俄国在蒙古地方的特权换取其在西藏的妥协,即英俄擅自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篡改为“宗主权”。但是,任何一届中国中央政府从未予以承认。为了使非法的《拉萨条约》中所获权益合法化,英印政府积极运作,利用清末民初中国艰难、西藏地方以十三世达赖喇嘛为首的上层从反英到一度亲英的变化,竭力促成旨在分裂中国、搞“西藏独立”的西姆拉会议的召开。[2]
“西姆拉条约”的要害和本质
控制着印度的英国政府,一直以来试图将西藏地方变成所谓“阻止俄国势力南下”的缓冲地,即英俄之间的“缓冲国”。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召开的西姆拉会议,以及他们试图促成的“西姆拉条约”,则是要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妄图使其变成一个受英国实际控制的半独立的国家。英国所使用的手法则是在中国内部利用并激化矛盾。英国代表麦克马洪以调停之名,首次提出将藏区划分为“内藏”(甘青川滇藏区)与“外藏”(西藏),并在地图上标明界线。“英国和中国双方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承认外藏自治。”作为回报,英印政府要求西藏地方代表同意将传统上西藏地方享有管辖权、税收权和放牧权的约9万平方公里领土划归印度。英方还不断售卖军火给西藏地方,鼓动其挑起川藏、青藏冲突,阻断内地与西藏间的人员往来和经济联系。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印度茶叶入藏倾销,控制人员经过印度进入西藏的通道,从而达到全面控制西藏这一不可告人的目的。
英印政府还采取篡改历史的手法,试图使英国侵占中国藏南领土的阴谋合法化。在日本全面侵华之际,英国1938年刊印但冒充是1929年出版的《艾奇逊条约集》第14卷(关于不丹和我国西藏专章),对西姆拉会议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的篡改,试图把当年麦克马洪与“西藏代表”夏札·边觉多吉之间有关割让藏南土地的换文加以公开,使之看起来有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英印政府不断向北推进边界、建立哨所并对已侵占的藏南土地采取实质控制。英国伦敦印度事务部的档案显示,英国始终担心西藏地方上层否认非法的“西姆拉条约”,不断威逼利诱。同时,当西藏地方抗议英印政府侵略藏南领土,并要求其撤出时,英方又原形毕露,声言“陛下政府和印度政府对西藏领土没有任何图谋;1914年地图上红线以南的所有领土,按照条约都是英国领土”、“我们不可能从已经占领的任何一块土地上撤出”,只同意做微调。西藏分裂势力在他们的主子赤裸裸的粗暴侵夺面前被碰得头破血流。[2]
《西姆拉条约》 (1914年西姆拉)
大不列颠及 爱尔兰、不列颠海外自治领联合王国国王和印度皇帝陛下,“中华民国总统”阁下,西藏的达赖喇嘛圣者,诚挚地希望彼此订立协定,以确定各方关于亚洲大陆各国的利益,因而已决定缔结一项《条约》,为此,特委派各自的全权代表。
即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不列颠海外自治领联合王国国王和印度皇帝陛下特派功赐佩带维多利亚皇家勋章印度宝星印度帝国勋章、印度政府外交和政治部秘书麦克马洪爵士;
“中华民国总统”阁下特派功赐佩带喜禾勋章陈贻范先生;
西藏的达赖喇嘛圣者的全权代表伦钦夏札·班觉多吉;
他们各自都享有交涉的全权,并且找到了达成共识的友好而适当的方式,因而结如下《条约》,共十一款:
第一款 在本款《条约》“附件”中详细说明,除非本《条约》与该《条约》的其他条款不相吻合或前后矛盾可以加以修改,否则将继续对缔约双方起约束作用
第二款 大不列颠和中国政府承认中国在西藏享有主权(有文章认为是“宗主权”,需查原文核对),并且还承认“外藏”自治,允诺尊重该地区的领土完整,不干涉“外藏”的行政事务(其中包括达赖喇嘛的认定与坐床),“外藏”的行政事务将仍由拉萨的西藏政府掌管。
中国政府允诺不把西藏变成其一个行政省,大不列颠政府允诺不吞并西藏或占领其任何部分。
第三款 承认大不列颠的特殊利益,考虑到西藏的地理位置,为了确保一个有效的西藏政府的存在,维护邻国印度的边境和其相邻的国家的和平和秩序,中国政府承诺,除了该《条约》第四款的规定外,不得向“外藏”派遣军队,不得派驻文武官员,不得在该地区设立中国的殖民地,倘若在该《条约》签订之日中国还有军队或官员驻扎在“外藏”,那就将在3个月之内撤离。
大不列颠政府允诺不向西藏派驻文武官员(英藏双方于1904年9月7日所订《条约》的规定除外),不派驻军队(商务代表的护卫人员除外),也不得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第四款 上款所载并不会妨碍中国驻藏的高级官员像从前那样率适当的卫队常驻拉萨,可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上述卫队都不得超过三百人。
第五款 中国和西藏政府约定,双方将不同第三方或任何别的政府举行有关西藏事务的磋商或签订与西藏有关的协定,而英藏之间依照1904年9月7日的《条约》的规定和中英之间依照1906年4月27日《条约》的规定进行磋商和签约则不在此例
第六款 1906年4月27日中英之间订立的《条约》的第三款因此而作废,不言而喻,1904年9月7日《中英条约》第九款第四条中的“外国政府”一词并不包括中国。
英国所享受的商业最惠国待遇至少应当与中国或其他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相同。
第七款 (1)1893年和1908年所订立的《西藏商务协定》因此而宣告废除。
(2)西藏政府允诺同英国政府磋商有关“外藏”的新的贸易条例,以使英藏之间于1904年9月7日所订立的《条约》的第二、第四和第五款及时生效;除非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否则该《条约》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
第八款 驻江孜的英国商务代表需要同西藏政府磋商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所涉及的问题而又感到不能够以信函或其他方式在江孜解决时,随时可以带着护卫人员访问拉萨。
第九款 为便于执行本《条约》,西藏疆域及内藏与外藏的分界,分别以红蓝线绘明于所附的地图上。
本《条约》,不得损害西藏政府在“内藏’’所享有的固有权利,这包括各寺院堪布的选拔和任命权,并拥有处理影响到宗教机构和制度的一切问题的全权。
第十款 本《条约》的英文、中文和藏文三种文本已经过仔细的核对,表明三者内容一致,但是,万一各种文本之间存在歧义,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款 该《条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果各方全权代表都在该《条约》上签名盖章,将分别用英文、中文和藏文各复制三份作为副本保存。
公元1914年7月3日(中华民国三年七月三日、藏历木虎年五月十日)订立于西姆拉。
西藏全权代表伦钦夏札(签名 盖章)
英国全权代表麦克马洪(签名 盖章)
利用西姆拉三方会议的时机排除中方代表进行英藏双方秘密谈判,是英国为实现将印度东北边境从喜马拉雅山南坡脚北移至山脊的“战略边界”计划的预定方略。英藏秘密非法谈判搞的藏印段边界,是在三方会议破裂之际麦克马洪为挽回从英藏谈判获取的条约利益而插入1914年4月27日草签的条约附图红线中的。插入藏印段边界的分界图是没有中国代表参与的1914年7月3日英藏草签的非法条约的附图。英藏关于藏印段边界的交易自始至终都是背着中国代表进行的非法活动。
“西姆拉会议”以流产告终,却留下诸多不良“遗产”:一是一些人无视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无视西藏各族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人权,仍妄想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某些人甚至逻辑混乱,妄图用夏扎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在非法的“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出卖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来证明100年前的西藏是“独立国家”。二是非法的“麦克马洪线”至今影响着中印关系的发展。麦克马洪曾多次参与英属印度与邻国的划界工作,认为创造和标定边界是“可以得心应手地塑造出多少形态”的“艺术”,他无视中印之间在东段边境地区已有的传统习惯线,仅仅根据英国的侵略意图,用简单勾勒的方式划出了所谓的“印藏边界”。1939至1944年,英国侵占了“麦克马洪线”以南的中国大片领土,1947年后又把它制造的矛盾留给中印人民,并导致1962年的中印战争。印度少将尼兰詹·普拉沙德在反思这场战争时就说,“麦克马洪线”是1914年由麦克马洪“在一张没有经过测量的地图上”,“只是凭他对地理的猜测”,画出的“一条不精确的喜马拉雅边界线”,但正是这条“线”引起中印冲突,“终于导致了战争”。[3]
虽然在西姆拉会议上陈贻范草签了条约,但他也同时声明:“画行与签押,当截然为两事”、“如政府不认,尚可作废”。最后终因全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袁世凯政府电令陈贻范发表声明:取消草签;不承认麦克马洪与西藏代表秘密签订的一切条约和文件,西姆拉会议就此破产,“西姆拉条约”随之无效。当时的英国政府也不得不承认:西姆拉会议没有产生中国政府作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协定。[2]
西姆拉会议以破产告终,“西姆拉条约”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它却在中国西藏地方的近代历史中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对于今天的人们也有很多深刻的教训可以汲取。首先,殖民时代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时代,英国侵略者在中国西藏地方就是强取豪夺,从武装屠杀到挑拨离间,从扶持分裂势力到非法侵占藏南土地,一桩桩一件件,尽显强盗本色。其次,晚清民国国力孱弱,外交乏力,备受屈辱。在国力衰退的条件下,民国政府面对英国强权采取了一味退让、委曲求全的策略:原本坚持会议在英国伦敦或中国北京举行,最后由英人决定在印度大吉岭举办;谈判代表原本确定张荫棠,因英国人拒绝,改派由英人提名的陈贻范参加;陈的职衔原本是“西藏宣抚使”,后因英方要求改称谈判代表;原来坚持西藏地方代表只能作为中国代表成员与英方谈判,因英方的反对而单独参加会议,如此等等。袁世凯政府为寻求国际认可和支持,对英无原则地妥协退让,而陈贻范性格软弱,面对英方与西藏分裂势力的夹击而备受屈辱。第三,西藏地方上层中的分裂势力颟顸无能,遗患无穷。在英国支持和利益诱惑下,西藏地方上层的分裂势力被英国许诺的“自治”所迷惑,被人利用,受人挟持,干出了非法割让土地,损害国家利益,贻害子孙,又自寻屈辱的蠢事。后来他们甚至也直接危及到十三世达赖喇嘛本人。1930年,走过弯路的十三世达赖喇嘛在会晤民国特使刘曼卿时透露心声:“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国之真正和平统一……”“英人对吾确有诱惑之念,但吾知主权不可失,性质习惯不两容,……中国只须内部巩固,康藏问题,不难定于樽俎。”“对于西康事件,请告(中央)政府,……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应是箴言至理。最后,历史不可复返、悲剧不能重演。2008年10月29日,英国外交大臣米利班德声明,“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而英国过去的政策是“时代错误”。大家也清楚地看到,在中国最衰弱时期,由最强大的列强支持的“西藏独立”活动仍以失败而告终,在中国走向强大的今天任何分裂的图谋都只能是一场黄粱美梦!过去、现在和将来,中国政府和各族人民都不会给西藏分裂分子留下任何空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