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区(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含示范园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市政设施、防汛排涝、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和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园林、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对风景名胜区相关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住房保障工作责任。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县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发布造价信息;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进行管理。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 (七)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建筑构配件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检测试验等企事业单位资质、资格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负责建筑领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构管理。 (八)负责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措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 (十二)指导全市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理资质审查,进行动态监控;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审批、验收备案。指导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指导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监管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性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四)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编制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1]
根据上述职责,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以及综合调研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网站建设、会务、档案、信访接待、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计生、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1]
2、计划财务科 负责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建设项目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管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性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组织编制和实施部门预算;负责系统内的相关统计、信息工作。 3、政策法规与建设稽查科 拟订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许可备案;负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管理系统内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制定年度普法计划,指导并组织开展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系统内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稽查;组织对全市住房保障、造价管理、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 4、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负责中心城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和示范园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信用档案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计及市场调研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手册和两书(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管理;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保护以及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5、村镇建设科 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县城以下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并对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规划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围绕人居环境改善的目标开展村庄整治,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和建设;组织村镇规划建设试点;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6、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住房保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指导县、区住房保障工作。 7、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负责建设科技发展资金、科技经费的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8、行政审批服务科 履行法律赋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审查、受理、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证件、证明;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及业务咨询。 9、人事教育科 负责本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办本系统党委交办的党群工作。[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26名(含机关工勤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正科级职数9名,副科级职数3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