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是社团法人。本会是由本市社会、经济、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活动家和企业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本会致力于增进上海同海内外各界人士、有关团体,特别是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各国友好人士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双方社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协会任务
本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上海社会、经济、文化界人士和机构同港澳台和海内外相关人士、友好人士、以及有关机构进行相互访问,开展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进行书刊、资料和商情信息的交换,广交朋友,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同时,本会接受委托,开展经济、文化、科技领域的咨询、研讨、培训、展览、展演、以及有关的中介服务。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社会、经济、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活动家和企业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广泛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各类交流活动,增进国内外民间团体的联谊和交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中开展调研、交流、人才培训、展览、展演等活动。
本会的任务是:
(一) 结合业务的开展,组织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 开展相关的交流活动;
(三) 组织人才培训和讲座;
(四) 组织相关的展览、展演活动;
(五) 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活动及事务。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会员推荐;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机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召开并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确定常务副会长并明确其主要工作任务;
(三) 委托一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 理事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协调和处理日常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相关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由理事会决定个人和单位团体会费收费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凡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凡会员捐赠和赞助、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制定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是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法人。为加强本会内部管理,更加有效地沟通海内外人士,促进上海社会进步、经济文化发展,特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议事、实施机构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据本会章程之规定对重大事项行使职责。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 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实行会长领导的、常务副会长分工负责的领导 体制。日常管理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 邀请副会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第四条 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事项按其性质分别经有关会议讨论决策,并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专人保存。第五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策,全体与会人员应自觉执行;如有异议者,可予保留,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第六条 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所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 财务制度第七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以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据社团有关规定、制度,本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和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条 本会财务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议制度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需要,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必须在会议召开十天前通告全体会 员。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召集,每月召开一次。主要议程为本会重大 事项的决策等事宜。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室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召集,每月召开二次。主要议程为检查工作、总结 工作、布置任务;审定新理事、新会员入会资格等事宜。第十四条 秘书长会议每月召开二次,主要内容是具体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会长办公会议提供会务、秘书服 务。第十五条 本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工作或学习会议。
第四节 工作要求第十六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本着诚信勤勉原则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第十七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待人接物热情、大方,充分显示本会风范。第十八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第十九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互助互爱,发扬团队精神,为繁荣上海的社会经济文化事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