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拉伯国家农工商会总联盟在叙利亚大马士革共同签署协议并成立了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
中阿联合商会系自愿成立的非盈利组织,旨在增进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过户了解与友谊,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的发展。联合商会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在其业务范围内,竭诚为各会员国的工商企业服务。联合商会本着进一步扩大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精神进行工作。
其主要职能如下:
(1) 联合商会双方相互提供各类进出口贸易的统计数字,海关关税规定及有关经济法规的资料,交换各自出版的刊物,并在各自出版的刊物上介绍对方国家经济贸易发展的情况。
(2) 任何会员国家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函电或拜会提出贸易或投资要求时,联合商会双方应积极地为起寻找并介绍本国的贸易伙伴及合作对象。
(3) 鼓励并协助会员国在其他会员国参加博览会、举办展览会。
(4) 鼓励并安排会员国的国营和私营企业代表团的互访。
(5) 鼓励并促进中国—阿拉伯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的建立。
(6) 鼓励并促进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旅游事业的发展。
(7) 鼓励并支持会员国的企业和公司本着友好的精神,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在经济贸易交往中产生的纠纷。
主要活动:
—联合商会的理事会会议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轮流召开。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于1995年10月在中国北京举行。李岚清副总理会见了中阿双方理事会成员,祝贺中阿联合商会第一届董事会的召开并希望联合商会能成为中阿企业界交往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届理事会会议于1996年6月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召开。黎巴嫩总统、总理、议长分别会见了双方理事会成员。
—第三届理事会议于1998年5月在约旦首都安曼举行。约旦首相会见了中外方与会代表。
—第四届理事会议于2001年6月在中国大连召开。吴仪国务委员会间了中阿双方代表。
—第五届理事会议于2003年1月在阿联酋迪拜召开。阿联酋经济部长会见了中阿双方代表。
—第六届理事会议于2007年10月底在北京举办,回良玉副总理会见双方代表。会后,阿方代表团赴青海西宁参加2007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
—第七届理事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在宁夏银川举办,中阿联合商会中方理事会主席、中国贸促会会长万季飞,中阿联合商会理事会阿方代表团团长、约旦商会主席、参议员纳伊尔·卡巴里迪,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齐同生,外交部参赞李连和等分别致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China-Arab Joint Chamber of Commerce),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拉伯国家农工商会总联盟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多种方式加强中国与阿拉伯各国的经济、贸易与投资往来;推动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工商协会之间的交流;促进双方工商界在贸易、投资、技术转让、服务业、工业等领域开展合作与商务活动。
第三条 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设两主席,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拉伯国家农工商会总联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阿拉伯国家农工商会总联盟各自分别成立日常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关规则。双方的工作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共同协商联合工商会的发展规划和活动计划。
第四条 中方工作机构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信息交流渠道,以便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企业了解有关贸易、投资、技术转让、经济合作、服务业、工业等领域的情况;
(二)举办经贸研讨会、洽谈会,组织中阿企业家互访,考察对方市场,开展项目合作与咨询服务;
(三)出版中阿联合工商会会刊和有关中阿经贸合作的刊物;
(四)申请利用中国政府对阿援助资金,举办阿拉伯国家工商会经理培训活动;
(五)为中阿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出证认证、调解等服务;
(六)组织中国企业参加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行业交流座谈会等;
(七)开展其它实现联合商会目标的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任免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目标;
(五)决定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
(六)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各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
第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可设立行业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行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指导委员会,由政府官员、使节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的代表等组成,为理事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监督、指导及咨询、建议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在相关的业务领域开展与阿拉伯的经贸合作并有一定的贡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和依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二)秘书处审检接受;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企业,成为理事会正式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取本会的服务;
(四)自动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为社会、企业资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阿拉伯联合工商会中方理事会和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方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