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条约

中文名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生效时间 1997年4月29日
公约审议大会 间隔5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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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意义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prohibition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destruction) ,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Banning of Chemical Weapons -- CWC) ,它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内容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公约签署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禁化武组织现有187个缔约国(巴哈马将成为禁化武组织第188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旨在全面审议公约实施情况及科技发展对履约的影响,并制定未来5年的履约计划。迄今已证实销毁2.4万吨化学武器,占申报储存化学武器的33%。拥有化学武器的两个主要国家俄罗斯和美国销毁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罗斯已经销毁22%,美国销毁46%。印度销毁了84%。预计利比亚将于2011年销毁其拥有的化武。
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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