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和苏联等7个主要核出口国在伦敦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加强和完善核不扩散的政策和措施及敏感核材料和设备的出口控制等问题,并通过了《核转让准则》和《触发清单》,外界称其为“伦敦俱乐部”,又称“核供应国集团”。
核供应国集团确保主要核供应国协调和加强核出口控制,防止核领域敏感物项的扩散。[1]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为了和平目的的核贸易不会助长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扩散,并确保核领域的国际贸易与合作不会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阻碍。核供应国集团《准则》通过提供手段确保能够以符合国际防核扩散规范的方式执行促进和平核合作的义务,促进这一领域的贸易发展。[3]
核供应国集团(NSG)在共识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活动的总体责任在于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轮值主席全面负责协调工作和外联活动。
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
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可决定就诸如审查核供应国集团《准则》、附件、核供应国集团《程序安排》、信息共享和透明度活动等问题设立技术工作组。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还可以授权主席与感兴趣的国家开展外联活动。外联活动的目的是促进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除全体会议外,核供应国集团还有另外两个向全体会议报告的常设机构。它们是咨询组(CG)和信息交流会(IEM),其主席同样每年轮换一次。
核供应国集团三驾马车
核供应国集团当值主席以及前任主席和下任主席组成了核供应国集团的“三驾马车”。
核供应国集团咨询组(CG)
咨询组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任务是就与核供应准则及其技术附件有关的问题进行磋商。
核供应国集团信息交流会(IEM)
信息交流会在全体会议周期间在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之前举行,为核供应国集团参加国政府分享与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的目标和内容相关的信息和发展情况提供另一个机会。
核供应国集团许可证审批和执法专家会(LEEM)
在信息交流会下,许可证审批和执法专家会讨论与有效许可证审批和执法实践相关的问题。
核供应国集团技术专家组(TEG)
2013年在捷克共和国布拉格举行的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同意建立一个技术专家组。小组的任务是应咨询组的请求,确保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完整并且与技术进步保持同步。技术专家组将根据咨询组的需要召开会议,就咨询组提交的所有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并向咨询组提出建议。
核供应国集团联络点
日本常驻维也纳国际组织代表团作为联络点,履行实际支助职能。它接收和分发核供应国集团文件,通知会议时间表,并为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主席、咨询组主席和信息交流会主席以及全体会议设立的各工作组主席提供实际帮助。
正式成员(48个)[4]
以国家和地区的汉语拼音排序
序 | 国家 |
A |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爱沙尼亚、爱尔兰 |
B | 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冰岛、波兰 |
D | 丹麦、德国 |
E | 俄罗斯 |
F | 芬兰、法国 |
H | 哈萨克斯坦、韩国、荷兰 |
J | 加拿大、捷克 |
K | 克罗地亚 |
L | 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罗马尼亚 |
M | 马耳他、墨西哥、美国 |
N | 挪威、南非 |
P | 葡萄牙 |
R | 日本、瑞典、瑞士 |
S | 塞浦路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
T | 土耳其 |
W | 乌克兰 |
X | 希腊、匈牙利、新西兰、西班牙 |
Y | 意大利、英国 |
Z | 中国 |
观察员:欧盟委员会和桑戈委员会主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4]
序 | 国家 |
A |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爱沙尼亚、爱尔兰 |
B | 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冰岛、波兰 |
D | 丹麦、德国 |
E | 俄罗斯 |
F | 芬兰、法国 |
H | 哈萨克斯坦、韩国、荷兰 |
J | 加拿大、捷克 |
K | 克罗地亚 |
L | 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罗马尼亚 |
M | 马耳他、墨西哥、美国 |
N | 挪威、南非 |
P | 葡萄牙 |
R | 日本、瑞典、瑞士 |
S | 塞浦路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
T | 土耳其 |
W | 乌克兰 |
X | 希腊、匈牙利、新西兰、西班牙 |
Y | 意大利、英国 |
Z | 中国 |
核供应国集团主席:Tomasz Łękarski 先生(波兰)
核供应国集团三驾马车:
核供应国集团前任主席:Werner Bauwens 先生(比利时)
核供应国集团下任主席:待定
核供应国集团常设机构
咨询组主席:Mirjam Kochendörfer 小姐(德国)
信息交流会主席:William Domke先生(美国)
核供应国集团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主席:Brent Heilman先生(美国)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与防核扩散领域的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是一致的,并与之相辅相成。这些文书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拉罗汤加条约)、《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条约)、《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曼谷条约)和《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2]
中国反对核武器扩散,致力于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通过法制手段对核及其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后,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准则,中国对上述两条例做了相应修订,将进口国接受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并引入了全面控制原则。中国重视“核供应国集团”在防止核扩散领域的积极作用,并愿与各“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加强合作。[1]
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于1988年与机构签订了保障监督协定,自愿将本国的有关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中国于2004年加入核供应国集团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承担了核武器国家所应承担的各项不扩散义务。
1997年中国加入旨在协调国际核出口控制原则与条件的“桑戈委员会”。
1998年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生效。
2004年1月26日,中国驻维也纳代表团大使张炎分别致函NSG主席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正式申请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同年5月28日,在瑞典哥德堡举行的核供应国集团年会上,经全会审议一致同意,接纳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