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文名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属性 非盈利
目录导航

工作职责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省民族工作,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起草有关民族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侗寨鼓楼侗寨鼓楼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外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族政策实施意见和法规草案;对本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的认定、恢复和更改工作;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庆祝活动。

(三)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四)财务处。

监督管理省级民族经费及专项经费;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财务工作;承担民族经费投放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跟踪调查及综合评估工作。

(五)经济建设处。

参与拟订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有关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参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六)文教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并参与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全省性的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七)人事处。

建立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培训、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其他事项

(一)保留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为正县级事业单位,承担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工作。事业编制15名,均为管理人员,处级领导职数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二)保留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为正县级事业单位,承担全省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指导各市(州、地)开展相关工作。事业编制8名,均为管理人员,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三)设立省民族信息中心,为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分析民族关系,调查掌握影响民族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对策建议。事业编制4名,均为管理人员,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