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昆明市核桃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结合昆明市核桃产业近几年的发展形势,响应核桃种植户和企业的呼声与需求,昆明市核桃产业协会在昆明市林业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有关处室的具体指导帮助下,经广大核桃种植大户和相关科研单位的积极响应和主动参与,于2013年10月12日,在昆明市林业局大会议室召开了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
大会严格按照民政部门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审议通过了《选举办法》、《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并按照《选举办法》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昆明市核桃产业协会第一任会长倪分良同志,第一届副会长马骏、杨伟成、党世华、钱鑫、蒋兵先(兼秘书长)、鲍刚等6名同志,以及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班子。
协会宗旨:“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昆明市的核桃产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我市核桃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协会使命:“服务在先,凝聚力量,搭建平台,引领发展,打造品牌”。
对协会使命的具体解释:
1.服务在先: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是昆明市核桃产业协会创立的最根本原因,也是协会的安身立命之本,体现了协会服务的本质。协会将根据情况为会员从事的核桃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政府、政策、法律、宣传、专家、信息、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2.凝聚力量:描述协会要开展的工作——积极发展会员,凝聚与核桃有关的种植、加工、流通、教学、科研、消费等领域各方力量,改变当前行业分散、各自为战的现状。
3.搭建平台:描述协会要开展的工作——通过网络平台建设、销售平台建设、出版电子刊物、组织会员间参观学习、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需求等方式,把协会真正建设成会员间的协作平台、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平台、行业信息的交流平台。
4.引领发展:描述协会要开展的工作——通过制定行业行规、推龙头企业、组建专家队伍、建交易市场、延伸产业链等手段,来引领昆明市核桃产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5.打造品牌:描述了协会追求的最终结果——协助政府优化配置品种、规模和布局,以数量、质量和价格优势争占省内、国内、国际市场,以标准化、特色化、品牌化作为进入市场的最终目的。
昆明市核桃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昆明市核桃产业协会”是由昆明市范围内与核桃产业有关的生产、加工、流通、教学、科研、消费等领域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英文名称:Walnut Industry Associations of Kunming,简称:WIAK。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昆明市的核桃产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我市核桃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市。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昆明市教场西路30号市林业科技大楼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于促进昆明核桃产业的发展;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理行使本条规定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的有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2万/年
副会长单位:1万/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将章程修改决议或者决定和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改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