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中文名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目的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简称 《化学武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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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签订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

概述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简称《化学武器公约》(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或《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Banning of Chemical Weapons)。它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称《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个仪式上开放签署——两天之内即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四年之后,《公约》于1997年4月生效,当时有87个缔约国——触发《公约》生效的180天倒计时的先决条件是至少要有65个国家批准《公约》,这一条件是在1996年11月实现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约》已有153个缔约国,并且有了一个羽翼丰满的履约组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曾经就《公约》进行了将近20年的谈判。当时各国参加谈判是为了谋求达成一项国际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并确保在全球范围内销除化学武器。这一目标的确已经达到了。

《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对销毁这类武器进行国际核查的多边条约。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边框架内谈成的裁军条约,从而提高了透明度并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公约》在谈判中还有世界各地化学工业的积极参与,确保了工业界与《化武公约》的工业核查制度不断保持合作。《公约》规定了要对工业设施进行视察,以确保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完全是为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总之,这部条约的产生是国际社会的胜利,它将对世界范围内化学武器的销毁进行核查并且确保化学武器及其制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学品不再扩散。《公约》还鼓励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和平利用化学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对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提供援助和保护。

缔约情况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截至2006年4月,公约有178个缔约国,并有8个国家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公约。世界上还有8个国家尚未签署该公约。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07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缔约责任

《化学武器公约》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禁化武组织成员国长期不懈的辛勤努力。

每一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后,必须采取各种内部措施,以便遵守《公约》,并使核查机制得以顺利运转。鉴于《公约》的复杂性,这项任务并不简单。这些内部措施包括筹备和开展化学武器库的销毁,调查和管理化学工业,以及修改若干国内立法和行政条例。

缔约国在《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时必须履行的第一项义务是设立其国家主管部门,作为本国与禁化武组织和其他缔约国进行有效联络的中心,并将此通知禁化武组织。国家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协调向本组织提交宣布,以及监督本国在附表化学品方面的贸易,并监管任何化学武器销毁方案。国家主管部门的另一项责任是与本国政府的其他部门或立法机构合作,起草和实施适当的履约立法,将《化学武器公约》及其禁止条款/各项义务写入本国法律。

早期的一项主要义务是缔约国按规定最晚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30天提交初始宣布。其他按规定要在30天内提交的各项通知有:关于入境点、非定班飞机常设外交放行号码的通知,以及发放两年多次入境签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便利视察的开展。它是否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遗留过化学武器。所有此类化学武器的销毁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即2007年以前结束。一缔约国宣布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必须在《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90天内关闭,这些设施的销毁也必须在2007年以前结束。这类前生产设施在关闭后必须加以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公约》规定有可能将化学武器库存的最后销毁期限一次性延长五年,至2012年。有关延期的请求必须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并由缔约国大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其他成员国核准,化武生产设施可以改装用于和平目的。

销毁/改装

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规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这也是《公约》实施中花费最大的一个方面。

大部分销毁费用是由于在最新技术上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确保在弹药运输和销毁的各个阶段以及在化学毒剂的去除和销毁时把对人类和环境构成的危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销毁必须在高度专门化的设施内进行。

销毁化学毒剂在技术上有两种主要作法:一种是将毒剂直接焚烧,另一种是通过各种化学反应进行中和。为了发展其他方法也一直在进行研究。每一缔约国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销毁方法,但是必须达到严格的环境标准,销毁必须是彻底和不可逆转的,而且设施的设计应该能够允许进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继续为化学武器的非军事化和销毁继续探索可替代技术,以便发展各种既具有费用效益又是在环境上负责任的工艺。

不扩散

各缔约国在本国境内对工业领域附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帮助工业界做好准备接受例常的禁化武组织视察。这些视察是为了核实附表化学品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附表1化学品的转让在成员国之间受到严格控制 — 只用于研究、医疗、制药或防化目的,而且数量极为有限 — 而且对非缔约国的转让受到禁止。禁止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2化学品的类似规定于2000年4月生效。附表2化学品在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允许的。附表3化学品既可以转让给缔约国也可以转让给非缔约国;但是,身为非缔约国的接受国必须提供一份最终用户证书,保证有关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公约》预见到在《公约》生效五年以后,缔约国可能会考虑在附表3化学品向非缔约国转让方面采取其他措施。

禁化武组织的核查

核查是技术秘书处在《化学武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作用。

《公约》及其《核查附件》授权技术秘书处不仅要核查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而且要核实附表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化武组织视察局由技术秘书处内一批经过专门训练的视察员组成,负责开展对军事和工业现场的视察。

禁化武组织视察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核查活动,在一些情况下是持续性的。核查工作以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开展;所有缔约国受到同等对待,而且对缔约国的国家安全给予充分尊重。

亚洲与禁化武组织

禁化武组织的使命是使世界上不再有化学武器。至2004 年3月14日,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联合起来的已经有包括亚洲成员国在内的161个国家。《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是这一崇高理想的具体体现。自1997年4月《公约》生效以来,近四分之一已宣布的化学武器和近三分之二的生产能力已被销毁。但是,化学裁军在全球的实现仍然面对着艰巨的挑战。威胁是现实的。化学武器容易生产和储存,其所造成的危险任何人都不能幸免,特别是在冲突地区,如果落在恐怖分子手中更是尤其危险。这项工作不是靠一部分人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采取行动。

中国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1997年4月7日,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5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12次缔约国大会上发言,强调公约的普遍性和缔约国履约措施的重要性,呼吁各缔约国加强化工领域的国际合作。

薛捍勤说,加强公约的普遍性和国家履约措施是确保全面有效实施公约的重要保障,中国支持通过合作与鼓励的方式推进关于普遍性和履约措施的行动计划。

薛捍勤说,化工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公约的重要支柱。有效的国际合作对提高缔约国的化学武器防护能力,促进缔约国间的正常贸易、增强公约普遍性具有积极意义。中方呼吁缔约国重视国际合作问题,投入更多资金和技术,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实质性交流与合作。

薛捍勤说,尽快、彻底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目标。中方认为,在公约规定时限内销毁全部化学武器关系到公约的权威和信誉。她敦促化学武器拥有国严格按照公约规定和缔约国大会的有关决定,加快销毁进度,争取早日完成销毁工作。

她说,中方一贯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制定并不断完善履约法规,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履约管理部门,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中国还高度重视防扩散问题,制定了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执法严格有效。她说,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公约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香港地区的履约工作进展顺利,澳门特区的履约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薛捍勤表示,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在中日两国的努力下,处理日遗化学武器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迄今尚未启动实质性销毁。中方敦促日方加大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尽早、彻底销毁全部日遗化学武器。

叙利亚申请加入

叙利亚12日向联合国递交文件,申请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同一天,俄罗斯外交部长谢尔盖·拉夫罗夫与美国国务卿约翰·克里就“化武换和平”举行会谈,在媒体面前“唱对台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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