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中文名 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类型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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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1、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具有上列四个条件之一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3、育龄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 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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