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楼的《竣工合格证》,有些地方实行一房一验,并且给每套房都出具合格证书.例如江苏省。
“两证一书”应该在交房的时候给买房人的,这可以视为开发商的一种保证,但是没有也不会影响什么,因为质量保证国家有强制规定,开发商没有保证书它也必须遵守,至于竣工合格证,开发商为了能提前交房,这个证在交房的时候很可能没有,但是在办理房证的时候,验收合格证明是必须提交的
“两证”中,红本是全国统一的,由国家建设部监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绿本为一些经济适用房或者尚须缴纳土地出入金的特殊房本,一旦缴纳以后,可以换红本.
蓝本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如宅基地使用证等)或者在地方政府一定范围内认可的土地使用证(如乡证等).
现行的房产证有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证》
以颜色区分的话,
红色:《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蓝色:《房屋他项权证》
简单的讲,“红色”代表物权,由产权人持有;“蓝色”代表债权,由债权人持有。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008年之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该说法源自于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3号)第30、31和32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获取方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划拨方式获取土地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方式获取土地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乡,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