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03--1979.01 平顺县石城镇黄平学校教师;
1979.02--1981.02 平顺县石城镇豆口学校教师;
1981.03--1983.05 平顺县石城中学教师;
1983.06--1985.06 在晋东南师专外语系学习;
1985.07--1987.11 平顺一中教师;
1987.12--1992.06 陵川县委办公室干事;
1992.07--1995.01 陵川县委办督查科科长、副科级督查员;
1995.02--1998.07 陵川县秦家庄乡乡长;
1998.08--1998.11 陵川县马圪当乡党委书记;
1998.12--1999.03 在中共晋城市纪委工作;
1999.04--2001.05 中共晋城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
2001.05--2006.05 中共晋城市纪委常委;
2006.05--2011.05 中共沁水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1.05--2014.11 中共晋城市高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1]
2014年11月18日,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厅官网发布消息:高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俊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
2014年12月,晋城市纪委对高平市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张俊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张俊明在担任沁水县、高平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收受礼金,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与他人通奸。
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晋城市纪委研究、报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俊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中共高平市纪检委原书记张俊明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于2015年3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4]。
法院判决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高平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俊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日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俊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