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文名 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职能 维护党风、党纪的监督和反腐职能
现任书记 刘爽
举报电话 0311-12388,0311-879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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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河北省纪委组织机构河北省纪委组织机构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内设24个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八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预防腐败室、机关事务管理处、信息网络管理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外,还设有直属单位廉政教育培训中心。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46个。[2]

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举报。来信请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河北省纪委信访室,邮政编码:050051。

群众来访。来访接待地址:石家庄市维明街79号省信访局202室。

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311-12388,0311-87907225(工作时间)。

网络举报。登录“中共河北省纪委 河北省监察厅举报网站”(网址hebei.12388.gov.cn),即可进行举报。

(三)信访举报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筛选排查。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分析筛选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逐级报批。

(2)转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3)交办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4)移送。对属于本级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根据领导批示,移送本级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5)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举报件或反映的部分问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6)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六、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条件:(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7)其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申请或起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可以一并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将有关情况报监察厅领导;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监察厅受理范围的,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三)指定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室主任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审理。

(四)制作并送达答复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五)接收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案件审理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第三人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六)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案件审理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审查内容:合法性、适当性。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

(七)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八)草拟、报批和印发相关文书。草拟案件审理报告或处理意见报告,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审结的,经监察厅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3]

领导成员

书记刘 爽[1]

副书记王立彤 吕永志 刘书强 李 勤[1]

常务委员会委员刘 爽 王立彤 吕永志 刘书强 李 勤 刘志军 吴文沛 黄利锋 李玉德 张晓妍(女)[1]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子余 王立彤 王立忠 尹耀增(满族) 宁振义 曲 波 吕永志 朱良酷

朱政学 刘 爽 刘书强 刘立著 刘志军 刘明轩 刘新宏 刘德明 李 博

李 勤 李玉德 李寿平 李连平 李国华 李胜斌 李继中 李新立

杨建文 吴文沛 邸彦芳(女) 张文秀(女) 张庆文

张国岚(女) 张晓妍(女) 陈玉祥 陈国良 陈佩鸿

陈彦丰 武力斌 周省时(满族) 周景耀 郑丽荣(女)

孟 博 赵清超 郝永存 高云霄(女) 郭亚敏(女) 郭保斌

黄利锋 崔 晗 彭 芳(女) 路洪昌 翟海魂(回族) 樊新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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