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林

李森林

中文名 李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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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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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2年02月---1983年09月,在河南省地质矿产局宣传处任干事;

1983年10月---1985年03月,在河南省区域地质调查队三分队担任技术员、政治指导员兼党支部书记职务;

1985年04月---1985年07月,调河南省地质矿产局临时负责宣传工作;

1985年08月---1989年02月,任河南省地质矿产局组织处处长;

1989年03月---1992年01月,任河南省地质矿产厅人事处处长,其中1990年2月---1992年1月,挂职下派洛宁县担任副县长,主管全县工业;

1991年02月---1998年04月,任河南省地质矿产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其中1993年12月---1996年6月脱产考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攻读硕士研究生;

1998年05月---2000年5月,任河南省地质矿产厅副厅长兼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厅党组成员,其中1998年9月---11月在河南省委党校地厅班参加学习;

2000年05月---2001年09月,任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局党委委员;

2001年09月---2003年11月,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党组成员;

2003年12月---2009年02月,任中共南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9年02月---2011年06月,任中共开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1年8月3日,网上有信息称河南省开封市委原组织部长李森林生活腐化堕落,与多名女性干部有不正当两性关系。8月3日,人民网记者前往河南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6月11日,李森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河南省纪委“两规”,目前,省纪委正在对李的问题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河南省纪委未接受过任何新闻单位的采访,也未向社会公布过任何案情。[1]

一审判决

2013年8月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对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从2001年到2011年的10年间,李森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疯狂敛财,收受现金及各类物品总价值超人民币1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森林于2001年至2003年11月在担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探矿权转让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南某公司董事长杨某人民币200万元,为该公司尽快办理一煤矿探矿权的转让手续提供帮助。

2003年11月至2009年2月,李森林在担任南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干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孙某、郑某等169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29.2万元、美金6万元、英镑5000元、银行卡14万元、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购物卡,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在担任开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李森林同样利用管理干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古某、马某等69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55.3万元、美金27万元、银行卡43万元、价值2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2万元的游戏卡、价值37.376万元的12根金条、价值4.5574万元的苹果电脑一套、劳力士和浪琴手表各一块,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森林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2][3]

状告媒体

因受贿落马的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在其落马的半年内,网络上相继传出其落马的真实原因是与300名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有特殊癖好的传言,虽然后来河南省纪委澄清此为不实传言,但涉案文章在网上挂了三年半的时间,李森林为此将刊登涉事传言的新浪微博告上法庭。海淀法院认定涉案文章侵权,构成对李森林的诽谤。但由于新浪收到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后,随即删除涉诉言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就在李森林落马半年内,2011年8月3日和2011年12月18日,网友“杨一”和网友“缺月疏桐冷沙州”、“天涯归鸿”分别在新浪博客和新浪网发布《网传开封组织部长李森林剃下300女人阴毛》、《李森林--原河南开封组织部长的那些事儿》、《古都开封:部长专剃女子羞体》的文章,直指其生活作风不正。

李森林得知涉案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认为文章所讲内容纯属造谣。

李森林表示,新浪公司在刊登河南省纪委就此事件辟谣新闻后没有删除涉案造谣文章,至起诉时挂在网上长达三年半,影响极为恶劣,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于是,李森林先后三次将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8.32万元。

庭审时,被告新浪公司不同意李森林的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辩称,涉案博客文章是新浪用户发布的,从新浪用户杨一的博客中看,文章并非杨一本人编写,末尾处作者系四川在线王寿臣,因此该文应该是转载的,而至于李森林提及的澄清文章,也是杨一自行在其博客上转载的,发表时间与其认为侵权的文章时间仅仅间隔了2小时,起到了澄清的效果。

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而该公司应当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但在被起诉之前,李森林没有通知过该公司,该公司在接到起诉后,删除了涉案文章。

新浪公司表示,该公司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没有对文章进行编辑和删减,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而对于其主张的损失亦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涉诉言论系网友“杨一”、“缺月疏桐冷沙洲”、“天涯归鸿”在其个人博客中公开发表,新浪公司只是提供博客服务网络储存空间服务,李森林没有证据证明新浪公司对涉案侵权文章“知道”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浪收到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后,随即删除了涉诉言论,无需对侵权言论扩大传播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驳回李森林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李森林的诉讼请求,但对于上述三篇文章却认定为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称李森林作为组织部长,利用权力与众多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存在非正常性癖好的言论,人民网已向河南省纪委核实证明系谣言,辟谣文章中表示,关于社会上对李森林案件的传言是有人别有用心,无端造谣干扰办案,希望大家不要听信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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