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官员外逃往往又把发达国家作为目的地。[1]
中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
1998年自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成立以来,中美在包括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的许多案件上进行了成功合作。
2004年4月,通过JLG合作平台,中方成功将涉嫌侵吞中国银行数亿美元资金的主犯余振东从美国遣返回国。
2012年8月,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续政策攻势和强大缉捕压力下从加拿大回国自首。
2013年6月,中国与加拿大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犯罪所得对外谈判的第一项专门协定。
2014年以来,中国明显加大对《公约》的推动力量,特别是中国最高领导人亲自出面开展工作。
2014年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
2017年4月21日,中澳高级别安全对话声明:澳方承诺推动批准中澳《引渡条约》。[2]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引渡条约》。[3]
中国成功引渡的案例: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3任行长挪用公款4.83亿美元的案件,中国外交部门成功将这起新中国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的犯罪人引渡回国。
亚 洲: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蒙古、印尼、韩国、巴基斯坦、老挝、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
欧 洲: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
非 洲:莱索托、南非、安哥拉、突尼斯、纳米比亚。
美 洲:秘鲁、墨西哥、巴西。
大洋洲:澳大利亚。
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比利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