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保证对讲机、警用器材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0 范围
适用于各楼盘保安部所有对讲机、警用器材使用管理工作。
3.0职责
3.1 保安部经理负责对对讲机、警用器材的申购、发放、送检、保养。
3.2 保安部内勤负责对讲机、警用器材的保管、发放并予以记录。
3.3 当值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4.工作内容
4.1 对讲机维护与管理
4.1.1 保安部内勤负责建立对讲机通讯器材台帐。
4.1.2 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巡逻队、消防专员和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保安部经理同意方可。
4.1.3 对讲机严格规定使用频率、严禁保安员、干部私自乱拆乱调其它频率否则按专违纪处理。
4.1.4 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4.1.5 保安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部门经理。
4.1.6 专人领取使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4.2 头盔、警棍的使用
4.2.1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头盔、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4.2.2 所配头盔、警棍只提供保安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4.2.3 严禁头盔、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部经理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4.2.4 交接班时,对头盔、警棍进行检查并记录于《值班记录》上。
4.3 手电筒、雨衣的使用
4.3.1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已用。
4.3.2 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值中队助理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4.3.3 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筒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保安部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部门经理。
警用器材图册(36) | 警用器材图册(36) |
警用器材图册(36) | 警用器材图册(36) |
电击棒毕竟是结构复杂的东西,不像甩棍和喷雾,所以使用的时候要注意日常保养。主要是在充电方面。
1、充电前必须放电!精品防身器材使用的都是镍镉电池,放电量大,但和镍氢电池一样都有记忆效应,所以防身器材是不能象手机那样随便乱充的。放电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当电击的频率明显变慢、声音变得低沉的时候,就说明这个防身器材电力不足了,此时可以多电击几次,等到打不出电弧的时候,再用电筒把剩余的电彻底放光。一般来说,打不出电弧以后只需打开电筒几分钟电池就会彻底用完了。
2、充电过程中绝对不能使用!充电时一定要把电源开关和保险关上!否则有可能会损坏电击器。
3、充电时间8-10个小时足够了,所有电击器都一样,不能充太久。电池在出厂前已经做过了处理,所以不用象手机那样第一次充很久的电。
1.内部主要结构由一体化高质量集成块及可充镍氢电池组成;外部主要结构主要由ABS硬胶压注成型和金属材料组成,一般在产品的前部有一对或数对金属电击头,后端有电击保险开关,按电击开关,即能产生强烈电击.
2.自卫器以电击歹徒四肢为宜,歹徒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要再电击。严禁对儿童使用,或者电击人体头部、心脏等重要脏器部位。
3.自卫器请勿放存潮湿处,不要日晒、雨淋,不要放在高低温环境中;禁止对金属物体电击。
4.新自卫器出厂时处于放电状态,使用前应先充电,用所配专用充电器或者自充插头线进行充电,充电电流不能过大;充电器极性不能接反;充电过程中及充电后的五分钟内不得使用电击功能,否则会影响产品寿命;充电时间在6-8小时左右,否则将缩短电池寿命,甚至引起电池爆裂,损坏电池。存放一个月,应检查、充电,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存放,应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每月应充一次电。充电应在5分钟后使用照明或使用一下电击后再照明,否则易损坏灯泡。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武警部队在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中,非杀伤性武器等警用器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各种警用器材装备的品种、数量越来越多。但目前非杀伤性武器等警用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应引起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强光手电
1、采用航空钛合金外壳,高频振荡电流,高强度输出电流,大容量直流放电,输出能力巨大;
2、采用现役强光照明灯,既亮且照明时间长,本公司郑重承诺:如有比此款更亮的电击器,此产品免费赠送;
3、采用内置式充电器,外观小巧,携带方便;
4、该产品外形独特,设计精美,是居家外出、防身自卫的理想佳品。
6、尺寸:长165mm×头部直径35mm×筒身直径28mm
警用强光手电(加强型)警用电棍
7、重量:180克
电击棒
1、供电电压:7.2V
2、输出脉冲电压:120KV
3、强光:7.2V 0.35±0.05A
4、外形尺寸:40*510mm
5、重量800g
6、适应环境条件:环境温度15~35℃相对温度4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