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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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宪章由序言和26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①本组织框架内的协作有助于各国和各国人民发掘睦邻、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做出贡献;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精神;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②本组织的基本宗旨和任务是: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发展多领域合作;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鼓励开展政治、经贸、国防、执法、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信贷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有效区域合作;在平等伙伴关系基础上,通过联合行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在参与世界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立场;根据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及国内法,促进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在防止和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作,共同寻求21世纪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③成员国应坚持以下原则: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在利益一致的领域逐步采取联合行动,和平解决成员国间分歧;本组织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不采取有悖本组织宗旨和原则的任何违法行为;履行在本宪章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④本组织的框架机构包括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外交部长会议、各部门领导人会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地区反恐怖机构和秘书处。国家元首会议是本组织最高机构;政府首脑(总理)会议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并决定组织框架内发展各具体领域相互协作的主要问题;外交部长会议筹备国家元首会议和就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各部门领导人会议根据国家元首会议和政府首脑(总理)会议的决定,研究相关领域相互协作的具体问题;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是本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能等由成员国签署的单独国际条约及其他必要文件来规定;秘书处是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⑤对承诺遵守本组织宪章宗旨和原则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的本地区其他国家实行开放,接纳其为成员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协作与对话关系,向感兴趣的国家或国际集团提供对话伙伴国或观察员地位。⑥本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人格。⑦本组织各机构的决议以不举行投票的协商方式通过。⑧各机构的决议由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程序执行。⑨本组织及其官员在所有成员国境内享有为行使和实现本组织职能和宗旨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⑩本组织的官方和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⑪宪章有效期不确定。如在解释或适用本宪章时出现争议和分歧,成员国将通过磋商和协商加以解决。经成员国相互协商,本宪章可以修正和补充。凡与本组织的宗旨、目的和任务相抵触或其效果足以阻碍本组织任何机关履行职能的保留不得容许。⑫宪章的保存国为中国。

该宪章为上海合作组织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在国际法意义上得以真正建立,使之能够成为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词条内容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授权提供,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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