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根据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由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平均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1、 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时(个别 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 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计提折旧率时(分类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 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