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税

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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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其标准工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准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六十元的,按六十元计算。奖金免缴奖金税:

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

人的奖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

然科学奖;

三、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四、外轮速遣奖;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奖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年度终了至次年2月4日以前,所有纳税人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不按期据实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纳税人违反本规定,未缴税先发放奖金的,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从下年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归还。税务机关同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分类

 

制定中国在1964年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企业内部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实行奖金制度,对调动职工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起了促进作用。国家为了防止企业奖金发放失控,一直把奖金发放规模限制在一定的数额以内。这导致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职工内部奖金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为把职工利益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并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1984年国家对企业发放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同时,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合理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行为,决定对超额奖金征税,运用税收杠杆约束企业奖金发放额度。同年 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1985年8月和9月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

企业单位奖金税 国营、集体企业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多种具有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为计税依据,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为了保证职工收入水平随企业生产发展得到逐步提高,奖金税规定有免税限额。例如,1985年国家规定的免税限额相当于职工 4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额。标准工资按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和标准计算,对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职工 4个月标准工资总额的予以免税。国家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财政部于1987年和1988年对奖金税的免税限额,级距及税率作了调整,免税限额调整为职工 4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超过部分按超过幅度划分级距累进计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划分为四种类型:①明确实行企业化管理,且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职工3个半月的基本工资额,基本工资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津贴之和计算;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且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 2个半月的基本工资;③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2个月的基本工资;④需要国家核拨全部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1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事业单位,比照调整后的企业奖金税率表征收奖金税。

按照税法规定,国家颁发的科学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自然科学奖,以及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

国企奖金税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下列企业、单位照征奖金税:

一、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它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

二、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

三、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

四、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

五、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

六、国营与集体或与个休联营的经济实体。

七、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

八、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是指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在成本、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法律法规

 

第一条 根据《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

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一、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二、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三、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五、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六、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七、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八、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

第六条 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

第七条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八条 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九条 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十条 纳税人标准工资的计算,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规定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计算①,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应征收奖金税。(注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征收乡镇集体企业奖金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效益好的或按规定没有执行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乡镇集体企业和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城镇集体企业,每人每月六十元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八十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计征奖金税工资标准改为六十七元五角。)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算,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计算公式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放的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第十三条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具体缴税办法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从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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