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事比

决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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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比”,一般称“决事比”,又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比源于“比附”,是指用来作为比照案例的典型判例。即律令无正条,比照近似律令审判,并报请皇帝批准。汉代“决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

   因此两汉四百年中,“比”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如高祖时就有规定:“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武帝以后,比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司法中大量适用。史载:“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寝密。”

 

作用

     这是秦代所没有的现象。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比”的数量越积越多,仅武帝时的“死罪决事比”即有一万多件。适用判例比照断案虽然可以弥补律令之不足,但在客观上成为汉代中后期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之一。

春秋决事比 - 简介

      〖春秋决事比〗十一卷。清龚自珍(1792-1841)撰。汉董仲舒《通经醇儒三策》中,刑之说,正心之说,皆本《春秋》以为言。董氏又作《春秋决事比》、《祟文总目》以为即述二百三十二事之《春秋决疑》,宋马贵与谓此即献帝时应劭所上仲舒之《春秋断狱》。汉廷比附经义,以公羊为致用干禄之书,而刑书为礼仪之旨微。刑书即指汉之酷吏张汤等人所谓言责备之说、诛心之说、无将之说。清武进人刘逢禄亦据经决事,有董氏之风,以《春秋》文成数万,其旨数干,天道浃、人事备,以之断史,可以决天下之疑。乃断诸史刑、礼之不中者,为《议礼决狱》四卷。

       自珍承其学,效董氏例张后世事以设问之,得一百二十事。为《春秋决事化》十一篇。凡君道篇第一,君守篇第二,臣守篇第三,不应重律篇第四,不应轻律篇第五,不定律篇第六,不屑教律篇第七,律目篇第八,律细目篇第九,人伦之变篇第十,自序篇第十一,引经传一百二十事。原佚。自序谓在汉司马氏曰:“《春秋》者礼仪之大宗也。”又曰:“《春秋》明是非,长于治人”。等等,欲以发挥公羊氏之言。自珍治。《春秋》,以后世之事出《春秋》外万万之多,《春秋》不得而尽之,《春秋》已具者则真如是,欲使孤文支义,竟其用援其文,神而明之。自珍可谓守学不失师法者,得公羊学派之真传。自珍如是治《春秋》,与其经世之宏旨密切相关。非惟推敲只字半句而不知经用者可比。有《皇清经解续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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