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纤维检验

专业纤维检验

目录导航

形式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

法定公证检验亦称强制性公证检验、国家检验或官方检验。非法定公证检验亦称自愿公证检验。

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是指专业纤检机构根据司法机关、进出口商品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某种纤维的质量或某项技术指标进行的测试、检验或鉴定,给出检验证书或检验结果的全过程。它包括司法机关为认定犯罪事实、责任轻重而委托专业纤检机构进行的检验,检验证书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也包括进出口商品管理机关为履行进出口商品把关职责,委托专业纤检机构对口岸进出口纤维进行的质量检验;还包括生产、科研单位为开发新产品,委托专业纤检机构对某种纤维新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的鉴定性检验等。

委托检验

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是指专业纤检机构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以及纤维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和要求,对纠纷标的的纤维质量进行的判定性检验。检验证书作为纤维质量纠纷裁定和处理的质量认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纤维质量纠纷的仲裁检验是专业纤检机构的专职行为,所以为保证仲裁检验的有效性,必须履行申办程序,申请人必须有申请仲裁检验委托书,并对该纠纷标的纤维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专业纤检机构的仲裁检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纤维质量纠纷的重要技术保障。

复核检验

复核检验

复核检验(简称复检)是指交易者或用户对专业纤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要求省级专业纤检机构或者国家纤维检验机构(即中国纤维检验局)对原检纤维质量进行的重新核检。复检采取最高纤检机构一复终检制。按有关技术规定,原验纤维货批灭失或已少于规定数量的(如棉花按规定不得少于原验货批数量90%),专业纤检机构有权不予复检。

复检制度是一种技术行政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建立专业纤检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以保证专业纤检机构检验工作的准确、公正、有效,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用户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有关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机构

我国专业纤检机构作为国家对纤维质量实施行政监督,维护纤维正常流通秩序,促进纤维及制品产业生产发展的宏观调控工具,其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4大项,即制定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含技术规范);实施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开展国家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开展纤维检验管理。在履行这四大职能的同时,为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纤维及其制品检测方面的服务。

为了保证四大职能的有效实施,1994年9月6日国家人事部正式发布文件(人法函[1994]21号),明确中国纤维检验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正陆续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以规范专业纤检机构履行对纤维的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起到了约束、规范作用。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