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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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3)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18-20日三天。[2]

审核注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适用范围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护士执业证书

①毕业证原件;

②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单;

③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④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由单位集体办理。

2、护士执业注册

①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②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③《执业证书》;

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⑤申请人身份证明;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⑦毕业证原件。

办理时限

30日

有效期限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再次注册

护士再次注册,必须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申请办理再次注册,并缴验护理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明和执业证书,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和工作单位任职证明、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因身体残疾及健康原因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不在护士工作岗位的;

患精神分裂症等疾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服刑期间;

违反《办法》和《细则》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的;

违反《办法》和《细则》被取消注册的;

违反《办法》和《细则》有关注册规定的;

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不宜从事护理工作

首次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当年 考试成绩单或《 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医疗保健机构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的证明;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七)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照一寸1张,二寸1张;   (八)考试合格后两年未注册的,还需提交自治区 卫生厅指定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培训3—6个月并考核合格证明;   (九)在省外取得护士 资格证书到我区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试所在地考点出具《取得护士资格未办护士执业证书证明》;   2、考试合格分数证明;   3、取得护士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由考试所在地考点或考区加盖验证章);   4、护士资格证书;   5、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十)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张打印(复印)。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医政股→局领导→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护士执业证书工本费5元,注册费8元。

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申请条件

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卫生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生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申报护士执业证书,首先要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其次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到市卫生局服务窗口申报护士执业证书。申报时须携带护士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合格成绩单原件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 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行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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