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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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割的含义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未 平仓 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 结算价格来计算 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 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 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 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 商品期货。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 (股指期货已经上市,可以进行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的具体办法,可用香港 恒生指数期货为例进行说明。假设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 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恒生指效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 最后交易日仍未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 结算价为10 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 港元=50 000港元(不考虑 手续费)。

现金交割的具体办法

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某香港 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 最后交易日仍未 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 结算价为10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 港元=50000港元(不考虑 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卖出1手,而是买入1手 恒生指数合约,则该投资者亏损50000港元。

交割违约的处理

(一) 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 标准仓单的;

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 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 实物交割中发生 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 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 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股指期货现金交割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和其他期货一样,都需要进行交割。不过一般的 商品期货和 国债期货、 外汇期货等采用的是 实物交割,而 股指期货和 短期利率期货等采用的是现金交割。

所谓现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篮子股票指数成分股,而是用到期日或第二天的 现货指数作为最后 结算价,通过与该最后结算价进行盈亏结算来 了结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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