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强调侦查机关的优势地位,赋予侦查机关尽可能多的诉讼手段和尽可能大的自由决定权,侦查手段适用的标准不高,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特别的限制,侦查机关的活动灵活、自由。而犯罪嫌疑人则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属于被追诉的对象,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被否认有与侦查机关对抗的权利,并必须适应和配合侦查机关的活动,没有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也要受到种种限制,甚至一些国家排斥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另一方面,不强调侦查控制,诉讼主体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法官不作为居中者介入侦查,一般的侦查手段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只有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才需要检察官或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