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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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信用的使用目的为标准,消费者信用可以再分为零售信用和现金信用等。

  (1)零售信用

  零售信用是指零售商向消费者以赊销的方式提供产品与劳务,是消费者直接用来向零售商购买最终产品的一种交易媒介。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或零售商增加了销售,争取了更多的消费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零售信用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

  在零售信用中,具体可以划分为循环信用、分期付款信用以及服务信用。

  循环信用是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协定。依据协定,零售商允许消费者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以信用交易购买各种商品。

  零售分期付款信用的特点是要求受信方支付首付款,然后要在一定期间内按期支付固定的金额,直到还完全部款项为止。它与循环信用不同的是,消费者要与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在余款支付完后信用交易自动终止,所以它又叫做封闭信用。

  专业服务信用专指消费者可以先期获得专业人士的服务,在收到帐单后再行付款,是专业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所提供的短期信用。专业服务信用类似上述的循环信用,只是由专业服务替代了实际商品。

  (2)现金信用

  现金信用即现金贷款。当消费者由于各种理由需要现金,都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消费者得到的是现金,授信主体是金融机构。现金信用比零售信用进步了很多:零售信用将交易限定在具体的商品上,而现金信用则可以使消费者购买任意的商品以及更广泛的用途。

  与零售信用一样,现金信用因偿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分期付款贷款、单笔付款贷款及一般用途信用卡三种。

  分期付款贷款是一种贷款的协定。它约定借款人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以固定而有规律的付款方式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收入及财务的安定性证明,使贷款人对借款人将来偿还贷款抱有信心。

  单笔支付贷款是一种短期的贷款,贷款期限通常短于1年,并规定在期限终了时,借款人应将全部贷款一次付清。

  一般用途信用卡由银行、金融公司或大公司的财务部门发行,是发卡公司对于持卡人预先核准的贷款凭证。此种贷款通常设有信用额度,亦即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的最高限额。

网络消费者的信用

  一、网络消费者的人格二重性

  二、网络消费者的身份确定

  1、网站会员制

  2、CA认证中心授予个人数字证书、网站证书和服务器证书

  三、著名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管理方法

  1、信用博弈

  2、客户信用档案管理

  3、个人征信

  案例1 淘宝信用评价体系

  淘宝网站的会员每次交易后,可以进行互相评价,评价等级有三种,好评:1分,中评:0分,差评:-1分。来自同一用户的评分只计算一次信用积分,方法是将同一用户的多次评价得分进行累加,如果分数大于0积分为1分,小于0积分为-1分。最后对于会员的信用积分累加,进行评级,信用积分和心级对应。

  表1 淘宝会员评级标准

  4分-10分 251分-500分

  11分-40分 501分-1000分

  41分-90分 1001分-2000分

  91分-150分 2001分-5000分

  151分-250分 5001分-10000分

  案例2 易趣网会员信用评价体系

  易趣的信用评价体系十分简单,与淘宝类似。用户的信用评价分数达到 10 分或 10 分以上时,易趣就会奖励其信用星星。用户信用度按如下规律变化:好评得 +1 分,中评得 0 分,差评得 -1 分。

  10 分或更高信用度的已认证用户都会被授予信用星星。

  案例3 搜易得的商家信誉评价体系

  

  用户交易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调查Email进行客户服务跟踪调查,用户可以根据调查的内容对商户满意度进行评分,用户在评价时必须谨慎行事并作出正确的评判,您的评价直接影响商户的信誉等级。

  搜易得制定一套完善的经销商信用评定体系,结合消费者对商户服务的满意度(包括定单处理、配送时效、服务态度、产品品质等方面)的调查反馈单,和收到该商户的投诉比率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在技术上突破了其它网站因商户信用评估体系欠缺完善所导致混杂着具有欺骗行为的假信用等级现象。

  案例4 阿里巴巴诚信通体系

  阿里巴巴的诚信指数根据以下四项指标进行评分,计算方法简单实用:

  (1) A&;V身份认证:与华夏信用公司联合进行第三方身份认证 10分

  (2) 网商经验值:阿里巴巴诚信通的使用时间, 1年加10分,连续

  (3) 证书及荣誉:每张证书加1分

  (4) 会员评价:1个好评2分,建议:0分, 差评:-2分

控制

  所谓消费者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消费者分期购买耐用消费品的贷款的管理措施,目的在于影响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的有支付能力要求。在需求过旺及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可以对消费者信用采取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比如对各种耐用消费品规定付现的最低额,并对用于购买这些商品的贷款规定最长期限,使社会用于购买耐用品的支出减少,缓解通膨胀压力。相反,在经济衰退时期必须撤消或者放宽对消费者信用的限制条件,以提高消费者对耐用品的购买力,促使经济回升。这种管理措施能够有效地控制消费者信用的增长。

  目前,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这种选择性货币工具通过广泛的消费信贷参与者,传导效果得以改善,特别是扩大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基础面,最终有利于央行通过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影响特定市场。具体来说,在消费信贷领域,可以通过调整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影响居民借款总额→调节社会信贷总量→影响社会消费总量→ 作用于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其次,可以通过调整不同种类消费信贷贷款利率或首付比例→调整货币信贷使用结构→调整社会消费结构。

  消费者信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购买各种耐用消费品时,第一次付款的最低金额;

  (2)规定用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购买各种耐用消费品借款的最长期限;

  (3)规定用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方式购买耐用消费品的种类,并规定哪些耐用消费品可以分期付款购买;

  (4)以分期付款等消费信用方式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对不同的耐用消费品规定不同的放款期限。

  消费者信用控制的效应

  中央银行运用此项工具是为了规范和调整消费信贷信用。因为消费者信用是重要的信用形式,它的总量庞大并且与社会公众紧密相连,如果听之任之,往往会给经济的稳定带来干扰。中央银行进行消费者信贷控制是经济运行的客观需求,适时适当地运用它可以抑制消费者信用的过度使用和通货膨胀,对经济的稳定发展,减轻经济周期的震动有重要作用。

  其调整方法:当经济处于需求过旺或通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首次付款的比例、缩短分期付款期限等措施加强对消费信用的控制;反之,当需求不足或经济衰退时,可以放松管制以刺激消费量的增加。

消费者个人信用管理

   一、消费者个人信用管理概述

  1、概念、功能和分类

  消费者信用管理是以科学管理的专业技术,扩大信用消费、防范信用风险的技术手段。

  消费者信用管理的主要功能为:客户信用调查、客户授信、帐户控制、商帐追收以及利用个人征信数据库推销信用支付工具。

  在不同形式的个人信用销售中,风险要素也各不相同。按不同的信用交易形式、还款方式以及发放信用的不同主体,消费者信用可以分为零售信用、现金信用和房地产信用。其中,零售信用中还可以再分为循环信用、分期付款信用和服务信用。

  2、消费者信用管理的特点

  消费者信用管理与企业信用管理和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在客户群和服务方式上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决定了它们在信用管理技术和手段上的不同。

  消费者信用管理的目标客户是消费者个人,而企业信用管理和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的目标客户是企业法人。个人信用消费的特点是单笔交易的金额小,然而交易的数量庞大。加之个人信用消费中的交易方式非常灵活,处理交易结算记录和信贷记录的数据量也相当巨大。

  二、消费者信用管理在企业中的职能

  消费者信用管理在企业中的职能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提高信用审核的效率,降低营运成本

  2、降低信用交易的风险,减少拖欠,及时收回欠款

  3、为企业增加合格的用户,降低不良客户的比率

  4、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协助企业完成产品创新

  三、消费者信用管理的工作流程

  信用管理的过程与营销的过程紧密相关。以一项信用交易的全过程为单位,消费者信用管理由客户授信、帐户管理、商帐催败等几部分组成。

  1、客户授信

  当消费者提出信用申请,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首先要对其进行信用审核,并依据企业的信用标准,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信用、额度多少。信用标准是企业的内部文件,它统一规定了在各种情况下授信的标准和条件。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要依据这一标准,对消费者的信用申请发表意见,即是否授信、额度多少、期限多少。

  2、帐户管理

  消费者接受了信用交易的条件后,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要为其开一个信用帐户,记录所有的交易数据、还款记录和信用记录。由于拖欠风险的存在,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要在信用期限内对消费者进行风险监控和额度调整,同时还要协助销售部门找到新的交易机会。

  对消费者的风险监控主要是通过观察和分析消费者的行为表现,及时判断消费者的信用程度如何变化。如果出现信用恶化,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预警;反之则要及时地提高消费者的信用额度,或延长合同期限。

  3、商帐处理

  商帐处理要分两个部分:一是正常的帐款回收,即定期地向消费者提供帐单,提醒消费者及时还款;二是拖欠帐款的催收。

  消费者使用企业提供的信用服务后,其消费记录会输入帐款记录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系统会定期自动打印帐单,由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统一提交给消费者,消费者则根据帐单的要求进行付款。

  除了正常还款的情况,客户中还会出现拖欠或不还的情况。这时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要及时进入催收程序。催收工作是循序渐进的,从信函催收到电话催收,再到上门催收,直到进行诉讼催收。

  四、个人信用评分技术

  个人信用评分是消费者信用管理中常用的一个工具,在个人信用管理的每一个阶段都会用到。信用评分是利用个人资信报告中的信息,如付款记录、欠款帐户、帐户数量和信用记录时间等,通过量化和计算得出的分值。信用评分可以客观地预测消费者按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讲,预测性评分是一种风险评估工具,它可以帮助贷款人估计贷款申请人在未来的信用表现,帮助贷款人做出迅速、有效地决定。

  信用评分模型是个人信用评分的最重要工具,是可以得出评分的一系列计算公式。评分模型是利用统计学对大量的消费者信用记录进行处理而得出的。

管理

  消费者信用管理是以科学管理的专业技术,扩大信用消费、防范信用风险的技术手段。

  消费者信用管理的主要功能为:客户信用调查、客户授信、帐户控制、商帐追收以及利用个人征信数据库推销信用支付工具。

  在不同形式的个人信用销售中,风险要素也各不相同。按不同的信用交易形式、还款方式以及发放信用的不同主体,消费者信用可以分为零售信用、现金信用和房地产信用。其中,零售信用中还可以再分为循环信用、分期付款信用和服务信用。

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消费信用快速发展的趋势分析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增长已从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2007年,“消费、投资和净出口分别拉动经济增长4.5个、4.4个、2.5个百分点……”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十一届全国大大一次会议审查的计划报告中出现的一组数字。这些数字透露出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7年来首次超过投资,成为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中贡献最大的一项{2}.消费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而消费信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一)消费信用增长速度惊人

  我国现代的消费信用始于1987年,其标志是建行开办居民购房的按揭贷款业务。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国内市场没有明显的扩大内需的压力,以及没有对消费信用这一当时的新生事物进行有效的宣传,因此我国的消费信用市场发展十分缓慢。1999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把扩大消费信贷业务作为金融支持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之一,《指导意见》的颁发标志着我国的个人信用消费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此之后,我国个人消费信用业务的市场参与者迅速增加,消费信贷涉及面也由住房、一般大件商品扩展到汽车、旅游甚至高等教育,逐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能提供一定规模和品种信贷资金的个人消费信用市场格局。居民户中长期消费信贷以住房贷款为主。中国的房屋贷款市场在1998年才出现,当时取消了福利住房制度,央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发放房屋贷款的规定。此后,商业银行成为房贷市场的主要放贷者,住房公积金作为补充。国际清算银行2006年12月11日发布的季度报告指出,中国的房屋贷款市场达2270亿美元,规模居亚洲之首,韩国居亚洲第2{3}.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4},截止到2007年12月国内居民消费贷款总额已达到了3.27万亿元,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2.5%左右,足可见个人消费贷款在中国银行业务中的比例。而且,个人消费信贷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银行业务及盈利增长的重要动力。

  (二)信用卡消费快速增加

  信用卡业务是目前国内开展的主要的短期消费信贷业务之一。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自2003年以来,信用卡业务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截止到2006年9月,贷记卡[1]发卡量达到了2600多万张,4年里发卡量增长了约5倍,加上2100多万张的准贷记卡,信用卡累计发卡量有4700多万张。信用卡消费金额也同时出现了大幅度增长,2005年全年达到了2100多亿元,年增长率超过了50% ,2006年全年信用卡消费金额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信用卡贷款余额也迅速增长,截至2006年9月就已经超过了180亿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增长率超过了40%,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重也达到了10%左右,所有这些数据表明,信用卡业务迈上了快速发展的上升通道{5}.根据AC尼尔森2006年《个人金融综合研究》,国内消费者当中的信用卡持有率每年递增。到2006年年中,上海15岁~54岁消费者当中信用卡的持有率达到32%,较之2005年增长率为45%,北京为28%,广州则达到了27%,与2006年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而代表另一主要消费市场的成都也出现了24%的信用卡持有率,充分说明了内地旺盛的消费意愿{6}.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发卡银行的资源重点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和深圳等沿海地区。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天津、山东、福建、湖南以及东北、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大城市将成为后备的重点发展区域{5}.与大城市相比,国内中小城市的消费信贷与信用卡发展速度较慢。

  (三)分期付款消费方式逐渐被接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更新,对信贷消费还有疑虑的人士逐渐打消疑虑,开始接受分期付款。近几年,分期付款的消费方式不仅用于买车、买房,也蔓延到了IT、数码领域。国美、苏宁等连锁联手中信等银行,在各自系统中推出零首付、零利率的分期付款方式,让消费者“寅吃卯粮”,提前享受心仪的家电。分期付款购物方式解决了消费者资金运作紧张的问题,使原本不敢想像的梦想变成了现实,方便地实现了广大消费者的需求,越来越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发展成为一种广泛的消费方式。

  总而言之,消费信用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然而,消费信用的持续增长会造成消费者负债大量增加,日益膨胀的消费信用负债是一个极大的潜在危险。当过度的消费者负债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完全有可能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消费信用风险的不断凸现

  信用和货币一样是一种交换中介,但它与货币的不同之处在于,信用是在交换发生的时候产生的,而货币却是事先就已存在。在信用交易中,卖方接受买方的信用,并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的结束,因为买方在未来某个时候还得向卖方支付款项收回信用。显然,这种交易与通过货币形式进行的交易不太相同。后者基本上是在瞬间完成,而前者必须经历一段还款和收回信用的过程{7}.正是由于信用形式的交易所具有的这一特征,对卖方来讲,他将产品或服务转移给买方以后,面临着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即产生了“信用风险”。

  与其他信用类型相比,消费信用风险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8}.首先,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较突出。消费者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的自主性较强,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约束。其次,不确定因素较多。作为消费信用资金的使用者,消费者的还款来源一般是工资收入、奖金、利息、股息等,而这些收入是很不稳定的,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增加、投资风险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个人收入来源将会受到较大影响。此外,疾病、受伤等意外事故也可能使消费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下降、支出增加,难以偿还贷款。再次,消费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差。消费者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实力与商企业相比是很微薄的,收入和家庭财产主要用于维持生活需要,因此,一旦遭受失业、意外事故等打击,消费者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风险,造成偿债能力下降或丧失。最后,消费者筹资能力较弱,流动性约束较强。与企业相比,消费者在金融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筹资的渠道和筹资手段有限,如消费者不能发行股票、债券等,个人借款的难度也较大,因此消费者受到较强的流动性约束,一旦其正常收入不能偿还贷款,很难寻求其他资金来源用于还款。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考虑[2],消费信用风险的来源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9}.“经济周期是在主要按商业企业来组织活动的国家的总体经济活动中所看到的一种波动:一个周期几乎同时在许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扩张,随之而来的同样普遍的衰退、收缩和与下一个周期的扩张阶段相连的复苏所组成。”{10}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消费者的收入快速增长,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偿债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消费者还款能力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一般而言,消费信用的产生和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消费信用就越容易开展{11}.然而,随着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大,我国一些大城市居民已经悄然成为高负债一族,家庭债务比例[3]已经达到甚至超过美国等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的比例115%,上海、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 、95%、 91%、 85%、 79%.社科院刘建昌博士在报告中指出,目前98.9%的购房者需要贷款。中国家庭债务的主体是以住房按揭和汽车按揭为主的个人消费贷款{12}.家庭债务的合理规模必须是家庭债务比例和债务承担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个安全的家庭债务总额不能脱离家庭可支配收入,这一点无论对于借款的家庭还是贷款的银行都十分重要。如果家庭债务总额适度,即使在住房价格低于未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也仍将选择继续履约,银行的风险仍然很小。但对于脱离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债务,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大大增加。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增长期,如果经济发展速度放慢,违约风险将增长。对于完全脱离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房地产投机活动来说,当住房价格跌破未归还贷款时,完全依赖抵押品价值保障的贷款就会面临抵押品变现价值的波动,银行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社会不可抗力(Social Force Majeure)

  社会不可抗力是欧洲学者在研究导致消费者破产的原因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学者们认为,债务人负债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业、疾病等特殊事件的发生。因此,个人的负债原因被主要当作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市场问题。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例如:由于失业或变化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和收入的长期减少;因生病或受伤而引发的昂贵的医疗费用的支付等,都会导致债务人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于传统的不可抗力的概念通常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的发生,因此欧洲学者们将疾病、失业等债务人无法预知的一些特殊事件称为社会不可抗力。根据学者观点,构成社会不可抗力的条件应该包括:(1)消费者是受到一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例如疾病(生理或心理疾病)、就业(失业、罢工或下岗)或家庭(离婚,家庭成员的死亡或受伤)等。(2)特殊事件与消费支付困难之间有因果联系。如果虽然有特殊事件的发生,但却没有导致支付困难,也不能援引社会不可抗力原则。(3)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预知了特殊事件,也不能援引社会不可抗力。(4)如果特殊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消费者的错误引起,也不能援引社会不可抗力原则。社会不可抗力的原则已经开始逐渐为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所接受,如瑞典、芬兰等{13}.

  安全的个人消费贷款永远是以居民的足够的可支配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一旦消费者因为意外风险,如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可靠的来源或背负额外的债务,消费者还债的压力将增大甚至无力还债。以失业风险来说,目前我们的经济是处于高速发展之下,因此就业机会比较多,工资比较高。但是相应的我们的贷款周期都设计得比较长,一般为20到30年。在这样长的一个周期中,肯定会发生较大的经济变化;但现在没有人把失业风险考虑进去,特别是年轻人,没有意识到在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同时,也意味着失业概率的风险同样会有很大。医疗费用也是消费信用风险的来源之一。据卫生部统计{14},近八年来,医院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3%和11%,大大高于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2007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4.81%,这个比例在发展中国家已不算低。但是,居民个人负担的比重由1980年的21%增加到2006年的52. 2%也即是说,中国的卫生总费用主要由居民个人负担。失业风险、高额的医疗费用等因素都增加了消费者负债甚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

  (三)消费者理财不善

  信用的特征是消费者不必立即支付现金,然而,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消费者缺乏有效的节制,滥用信用工具进行交易,从而陷入过度负债的险境。外界的影响也会造成消费者消费过度。那些关于各种消费信用工具的极力促销,在人为改变着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行为,改变着人们理解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并吊起他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胃口。不管是人们的道德观发生了改变还是人们因为别的原因改变了观念,其结果必然导致债务累积。

  传统以来大多数将放款业务着重于企业性贷款的银行们,近年来纷纷将放款的潜在客户群移转至个人信用消费上且有大力促销之现象。除了消费信贷外,银行总是希望不断扩大信用卡债务的规模。他们把推销目标锁定在年轻人,特别是那些在校大学生身上。用卡不需要有家长签字、信贷经历和年收入。消费者在社会观念变迁以及信用商品刺激下,消费观念逐步转变。“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透支消费文化,给年轻“房奴”一族的生活戴上了“紧箍咒”;在大学生助学贷款领域,较高的违约率影响了一批年轻学子一生的信用;大学生信用卡的坏账偏高,部分发卡行的坏账比率甚至已经接近两位数。这些不合格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存在,一方面是由于发卡行忽略对学生还款能力的审核,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消费者缺乏有针对性的风险与诚信教育的结果。尽管已经采取了各种方式加强消费者教育,但迄今为止,我国消费者教育仍然处于初级阶段{15}.同时,钻寻法律漏洞或过度使用信用消费商品的情形不可避免。

  (四)消费者恶意逃债

  不可否认,在没有偿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中,确实有部分债务人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却不偿还。当然,这类群体的数量也是最少的。为了减少这种风险,授信方一般都要在交易发生之前仔细考察买方的信用。近年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上海、北京、深圳、海口、太原、重庆等地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均已起步。

  (五)不可抗力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消费者无力偿还债务,带来信用风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不可抗力影响消费者的履行能力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2008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极其惨重,可谓举世皆痛。对于因为地震而造成的房屋倒塌,法律上来讲银行的按揭责任还是要还。然而,如果果真如此,广大灾民无疑是屋漏偏遭连夜雨,于情于理,都是无法接受的现实。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中国银监会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无力偿还的债务,将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同时,对信用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均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且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清偿,也将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但这样的临时补救措施是有一定风险的。很多人的确是因为房屋倒塌而面临家庭和个人破产,但还是有一些人,哪怕房屋倒塌了,还有其他资产还贷,但是由于现有的临时补救政策,使倒塌房屋的还贷责任“随大流”被“一笔勾销”,这部分原本还有能力还款的贷款人,就沾了那些无力还款人的光;而银行的损失面,也因此稍微扩大了些。但从当前来说,这是维护行业形象必须付的代价。当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9.21大地震”后,同样面临着房贷还款问题。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政府方面在5年内免除台湾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而商业银行则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本息还款期限一律推迟5年,同时用被免除的营业税额来平抑呆账、坏账。如果此举还不足以使灾民重建家园,那么还有消费者破产制度,可以完全使灾民从巨额债务中脱出身来。这种“三管齐下”的政策组合,极大地缓解了灾民的还款压力,同时也确保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可以看出,消费信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由于借款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以上海为例。上海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速度比较快的一个城市。近几年来,个人消费贷款总额急剧扩大,2003年末上海个人消费贷款总额为1930.03亿元,2006年已经达到2653.16亿元,上海市2006年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7.89% {16}.然而,上海银监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2月末,上海中资银行房贷不良率达到0.95%,逼近1%. 3年间不良率猛增约10倍{17}.  2008年第一季度上海银监局发布的上海房地产信贷运行分析报告继续表明,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有所上升。2008年3月末,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21.56亿元,比年初增加0.95亿元;不良贷款率0.71%,比年初上升0.03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居民二手房贷款,其不良贷款率为1.86%,成为房地产贷款的高风险点{18}.从目前的数字看,内地各家银行的房贷不良比例都已经靠近或超过1%的“警戒线”水平。因此,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势在必行。

  三、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信用风险控制功能

  消费信用的出现使借贷的概念深入到相当多的家庭,甚至成为很多家庭赖以生存的一个重要手段,尤其是分期付款信用方式及信用卡在消费品市场上的普及,这些信用方式冲破了从前现金交易的局限,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从而有力地带动了生产和零售行为的供给,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以很快的速度提高了大多数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在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问题,消费信用让很多家庭在遇到就业、医疗、婚姻等问题时的脆弱性大大增加,更容易出现财产崩溃。新的市场经济方式要求以法律形式表现新的市场规则,而消费者破产制度无疑是应构筑的最关键的和最后的一道防线。与单独的强制执行程序相比,消费者破产制度对消费信用的风险控制功能体现在:

  (一)实现债权人的集体受偿

  集体受偿是破产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英国著名破产法学者弗莱切(Fletcher)指出:“发达的破产法的一个最重点特点就是集体受偿原则。……集体受偿原则的根本信条就是,在管理债务人资产和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破产法运行的进一步特点则是它旨在体现道德正当性的独特理念,这种道德正当性贯穿在债权人与他们的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关系中,也贯穿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债权人当中。”{19}破产法为人们提供了保障债务关系公平、最终实现的途径。从对债权人的保障看,它不在于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不是要使债权人都获得公平清偿,而是要做到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和有秩序的清偿。

  (二)促进债务人的全新开始

  虽然最初的消费者破产法大多未给债务人提供免责的利益,加上广泛实行有罪破产主义,破产法一方面沦为纯粹为债权人收集债务人财产从而实现概括执行的工具,另一方面沦为多数债权人为阻止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执行的手段{20},但事实证明这种方式的不能。一个社会首先鼓励人们使用信用,当出现问题时又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于债务人,这是不公平的。合理范围内的消费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要享受这种好处就不得不接受并非所有的债务都能被如数清偿的现实情况。如果信用容易获得而没有相应的债务救济,债务人在接受信用时会非常谨慎,这无疑会削减信用可获得性的潜在收益,而较为宽松的破产法则会对信贷消费者起着类似保险的激励作用将潜在收益转化为现实收益{21}.信用急剧增加时无法偿还欠债的人数随之增加,也就需要有相应的破产立法来保证。无论把消费信用更加容易获得当作是贪婪的信贷人种下的祸根抑或是所有人的机会和经济繁荣的钥匙,容易获得的消费信贷和获得某种形式的消费债务救济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消费者破产制度为债务人控制风险和摆脱债务困境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扩大了消费信用市场的需求,促进了消费信用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消费者破产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解决了单靠家庭和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从而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利于其全身心地投入劳动过程,发挥其劳动积极性。个人在负担大量未免责债务时还会导致更多外部效应。约翰·维斯特(John Weistart)教授指出,“过多的债务,以及由此给家庭和感情稳定和工作安全带来的压力,会压制人们的生产力;如果停止这些高代价的讨债行动就可以产生社会净收益,免除债务,给贫困但聪明的债务人再来一次的机会”{22}.消费者破产制度通过破产免责、自由财产等这样的制度安排保障债务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同时,还为因疾病、失业等原因而招致不幸的消费债务人提供额外的福利。这种福利减少了债务人在消费时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大众消费力的解放,同时可以使得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务人重新回到劳动要素市场中,通过努力工作获得收入,从而尽快恢复消费者的消费力。如果没有消费者破产制度,消费债务人就不得不用部分收入和财富来清偿债务。清偿债务的压力会阻止债务人努力工作,对工薪阶层来说,不挣工资和全为债权人工作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三)促进社会的公平

  公平要求社会应当以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保持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均衡。消费者破产制度可以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公平状态进行适当的调整,既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公平程度,又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经济稳定及经济安全是现代社会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前提,影响社会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是基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而形成的与经济要素有关的关系。动态中的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债的关系,这样债权、债务关系必将透过经济关系对社会的稳定性施以影响,因此债的关系的畅顺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2〕。我们分析需要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原因,首先来考察一下消费信用中的受信方,即消费者。消费者被假定为“理性经济人”:(1)消费者的选择是独立的,经过充分思考的,其选择不会因时间的改变而改变;(2)消费者能得到足够的相关信息,可以理性地分析得失;(3)消费者懂得理财,会为日后的生活考虑;(4)消费者不会为自己的行为后悔等。总之,消费者的行为是自由的,行为的结果也达到了利息的最大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是有限理性的人,人的理性受到信息传播的效率和他接受信息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市场经济社会和信息时代,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受到诱导的机会更多,理性选择的几率更小{24}.信用消费产品的多样发展及其潜藏的广大商机,促使融资贷放业者在管制逐渐放宽后,积极占领市场、开拓市场。消费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很容易成为企业竞争发展中的牺牲品。

  接下来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消费信用参与各方的地位问题。(1)个人与商家之间的消费信用。这里的消费信用行为通常是商家采用商品赊销和分期付款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这里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有可能是不平等的,因为作为消费者的个体,他对消费品市场状况的了解程度肯定没有商家多。商家在质量和价格方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在这种消费信用形式中,消费者通常是处于弱势的地位。(2)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信用。如果说个人与商家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还不是那么明显的话,那么,在金融机构与个人地位关系的对比上,个人的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了。因为,金融业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即使在金融行业从事专业工作的人,要达到精通金钱理论并能熟练地运用于业务操作之中也并非易事,更何况是普通的消费者。另外,在一个国家中,金融业通常是进入成本比较高的行业,其市场结构如果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垄断的市场,那么也可以说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因此,我们说在这种消费信用方式中,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一个国家的金融业竞争程度越高,消费者的相对地位就会越高{11}.消费信用经济的扩大化,导致消费者的负债额上升,当消费者承担了过度的债务却无力偿还的时候,这种结果不应全部由处于弱势的债务人一方来承担。债权人由于会与许多债务人打交道,在监督信用发放等方面应更具经验,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通过赋予债务人更多的权利和救济,使得作为相对优势一方的债权人承担消费信用的部分风险。

  (四)维护社会的稳定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消费者破产制度,将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能会转而依靠社会保障制度,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果是导致债务人作出借贷决定时过低估算其真正成本。消费者破产制度则将不明智信用决定的大部分危险转由债权人而不是社会来承担{25},消费者破产制度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威胁,将抑制债权人的消费信用过分扩张,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同时,背负沉重债务的主体如果不被免除债务,继续参加市场运营,其所形成的债务链条,影响债务人及其他主体的正常经营,会造成市场混乱,打乱正常流转秩序,影响诸多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转,最终债务人成为社会的负担。而且,由于自然人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如果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仍要为未清偿的债务所累,势必使家庭的经济生活受到影响,家庭成员的精神受到打击,从而增加社会的负担。与债务人紧密相关的家庭成员,甚至是亲密朋友,需要有消费者破产制度来保护他们自己在财务上或心理上的安宁{2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并带来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的消费者立法的发展却不太平衡。1993年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制定了《广告法》,1999年制定《合同法》,以及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2007年的《反垄断法》等都是加强对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所作的努力。然而,除了在事前以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制定防治规范外,事后于破产法中加以设计保护债务人利益也是非常必要的。梅因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前面,我们可以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制口的接合处,”{26}而赋予消费者破产能力正是社会现实所要求的。今后10年我国将逐步迎来个人消费信贷还贷高峰,美国次贷危机令世界经济蒙上阴影,一旦出现大的经济动荡,中国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普通家庭大面积资不抵债的现象。从控制社会危机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

  四、建立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基本思路

  中国现行破产法2006年《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的产物,其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市场经济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信用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消费者破产一方面可保护负债者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可防范银行风险。因此,在信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破产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信用经济发展的必需,还将促进信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成

  消费者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破产免责等内容。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等内容。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等违反行为的处罚。其中有些制度是程序性的要求,如受理、管辖等,有些制度是为实现公平清偿和保障生存权的立法目标而制定,实现公平清偿的制度如自动冻结、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制度、撤销权制度等,实现债务人生存权保障的制度如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等。另外,消费者破产制度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作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类型的破产制度类型如企业破产、商自然人破产等有制度设计上的相通之处,当然也存在相异之处。

  1.消费者破产与企业破产的相通与相异

  消费者破产作为自然人破产的组成部分,与其相对应的是企业破产。虽然破产主体属性不同,但这不妨碍两种类型的破产在破产理念和破产程序、制度上具有相通之处。消费者破产与企业破产之间并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破产作为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自然要消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公平清偿各种债权,是破产法创设的最初动因,也是破产法的根本宗旨,这一点对于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都同样适用。为了实现公平清偿这一共同的目标,任何一种类型的破产中都设置了自动冻结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撤销权制度、别除权制度、取回权制度、分配制度等。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制度,如破产托管人的撤销权,虽然同样适用于消费者破产和企业破产,但是在消费者破产中撤销权的重要性显然要远低于在后者中的重要性。在消费者破产中关于撤销权的讨论可能性是纯理论的{27}.

  消费者破产与企业破产存在诸多差别。(1)破产原因不同。导致企业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较为单一,主要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导致消费者破产的原因是消费行为。(2)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不同。企业破产时,破产程序终结,企业资格消灭,而对消费者破产而言,破产后的消费者生命将存续,因此人格将存续,仍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立法目标不同。消费者破产要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或者企业归于消灭或通过重整程序恢复生机。

  消费者破产与企业破产存在的上述诸多不同之处,决定了消费者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在制度设置上的诸多不同。由于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因此需有专门的制度来保障自然人的生存,如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等,这对自然人来讲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制度对自然人有意义,对企业破产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消费者破产后,自然人信用丧失或极度下降,从而产生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一段时期内的限制,即设置了破产失权和破产复权制度。法人以其所有财产清偿债权后人格消灭,也就无所谓免责和企业消灭后的失权与复权。

  2.消费者破产与商自然人破产的相通与相异

  消费者破产与商自然人破产,两者共同之处就是破产人是受人权保障的自然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并不消灭。因此,消费者破产与商自然人破产在基本原理、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一定的共同性,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的存活,例如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失权复权制度等。

  消费者破产与商自然人破产因破产主体的不同,也有一定的差异性。揭示消费者破产与商自然人破产的不同,有助于把握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消费者破产制度研究的独立价值。

  第一,债务类型不同。导致消费者破产的原因主要是消费债务,而消费债务的产生是基于消费信用,失业、疾病、意外灾害等是消费者破产的触发原因。导致商自然人破产的原因主要是经营类债务,是由于自然人在社会中的经营行为导致破产。

  第二,消费者与商自然人的风险预见能力不同。毕竟商自然人所从事的商业行为使其对风险的预测要求较高,而消费者的风险预测要求则低些。破产法对商自然人和消费者的适用程序应该有所不同。

  第三,债务复杂程度不同。消费者破产的债务类型简单明了,而且大部分为金融机构债务。商自然人破产中的经营类债务,其复杂程度与企业破产时的债务状况更接近。

  第四,案件的数量不同。与商自然人破产相比,消费者破产的适用主体是所有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破产的案件数量多。

  第五,滥用破产程序的可能性不同。对于商自然人而言,信誉就是他们的生命,而且,每个商人都有相对固定的客户,因此,对绝大多数商人来说,都是会自惜羽毛的。与商自然人相比,消费者的活动范围较狭小,信用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更少,因此消费者滥用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更大。

  第六,财产状况不同。消费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一般数额较少,而且,破产法规定,一些对维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具有非常重要作用的财产不用于清算或分配,而是由债务人保留,这部分财产称为自由财产。个人债务人都能够在破产过程中保留一部分自由财产,如电器、家具、衣物等不分配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在自由财产以外没有其他财产,很多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清偿。商自然人破产后虽然也有权利获得自由财产,但其财产状况一般更类似于企业破产。

  基于商自然人破产与消费者破产的上述种种区别,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设计也要在某些方面区别于商自然人破产。针对消费者破产债务简单明了、案件数量多的特点,可选择设置简易程序,同时可避免因为案件数量多而带来的法院的审案压力;大多数案件为无财产案件,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以及消费者滥用破产程序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可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适用以增加对进入破产程序的消费者行为的限制。另外,与商自然人相比,消费者风险预见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差,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破产的可能性,为改变这一状况,可通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教育制度的设计来提高消费者的理财能力。

  (二)消费信用风险的分担机制

  消费信用风险不仅仅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如不善理财或恶意逃债等,很多情况下风险的发生是由于债权人疏于风险防范,甚至是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所造成,如经济周期性发展,不可抗力等。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是值得同情的对象,法律对他们非但不给予应有的保护,反而实施严厉的制裁,这是有悖于人道主义的。因此,信用风险的后果不应完全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单方面承担,当然也不应完全由虽处于优势地位但享有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来承担,而应由债权人乃至社会整体共同承担,从而实现经营风险的社会化和分散化。消费信用风险的共同分担对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它增加了消费者承担消费风险的能力,能够促进消费者消费的积极性,将引起社会个人的消费倾向的提高。这对增加有效需求有一定的作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以倍数提高国民收入。

  消费者破产法中的破产免责制度免除债务人依破产程序无力清偿的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实现了消费信用风险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分担。破产免责并非是一种消除债务人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债务人转移到了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由他们承担了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假设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000元,届期债务人无力偿还剩余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只有能力清偿债权人300元,剩余的700元属于破产免责的范围,债务人的继续清偿责任被免除。那么,上面例子中,债权人承担了700元的信用风险,而债务人承担了 300元。可见,破产免责范围的大小实际上代表了信用风险在二者之间分配的结果,破产免责的范围越大,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大,债务人承担的信用风险越小。对债权人而言,本来应收回的债权无法收回,其需要支付的成本显而易见。考虑到债务人债务被免责的可能性,债权人在借贷时会有相应的成本投人,包括考察债务人的资信状况、道德水平以及信用记录等,从而保证借贷行为的安全。

  (三)消费信用风险的保障机制

  债务人因不幸陷于不能清偿债务的窘境,固然应将其可提供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然而,维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应以破产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受到影响为代价,债务人的基本人权应当优位于债权人的财产权。破产债务人是消费者时,其债务总额往往要超过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的价值,如果允许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债务人最终将一贫如洗,只能依靠社会救济生活。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避免债务人因为破产清算而生活陷人贫困,能够获得足够的财产全新开始,对债权人取得财团财产的权利必须有所限制。“从常识和公平的角度考虑,似乎一个人的财产和收入应该被首先用于偿还他未清偿或拒绝清偿的债务,这应该是一个指导性的原则。但这项原则应该有一条限制,即债务人和其家庭不应该因此而一贫如洗,只能依靠救济生活,应该留给他们足够的财产用于维持生活,以获得一个经济上的全新开始。”{28}

  自由财产制度是消费者破产法中的相应制度安排。所谓自由财产,是同破产财产相对应的概念,仅存在于包括消费者破产在内的自然人破产之中,意指法律规定的、由法院酌情决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扣押和查封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29}.自由财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承受信用风险的消费者债务人获得生活和工作劳动的基本的物质保障。自由财产为债务人提供生存所必需的财产,保证债务人在偿债后还有基本的生活费用和重新复业的可能。一方面保护了债务人的尊严和文明身份,同时赋予了债务人未来经济康复和挣取收入的能力,而且还保护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免受贫困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从而把维持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由社会转嫁到债务人的债权人头上。

  对绝大多数自然人债务人来说,自由财产无疑是他们申请破产的一大诱惑。消费者破产法通过自由财产等这样的制度安排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消费保险,激发了对破产后债务人积极工作的激励,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四)道德风险的抑制机制

  破产免责制度,分散了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自由财产制度,保障了承担信用风险的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这两项制度都是从保护债务人角度出发,以牺牲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为代价的。鉴于消费者蓄意滥用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更大的特点,从保障债权人既有权利出发,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设计更是需要谨慎的制定,不得有失任何偏颇。正如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样,债务人应该在某些领域让渡自己的一些自由和权利,也就是需要失权,一方面可以避免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和影响,妨碍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在破产的最后关口建立一种责任追究和责任威慑制度从而对债务人进行恰当的约束,平衡其权利义务,是抑制道德风险、制约消费者破产不至于泛滥成灾的一个利益平衡点{30}.消费者破产法中通过破产失权制度的设置实现了这一目标。

  破产失权制度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一定期间内所受到的权利、资格和行为的限制。破产法是以牺牲债权人的财产权保障不幸的但是诚实的债务人的人权。失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和体现了破产惩戒主义,这一制度对于消费者破产而言是必要的,因为消费者并不因其破产而被消灭主体资格,仍要从事多种社会活动,而其财产变化情况的监控难度又远大于商业组织体,消费者破产后因不正当活动而给相对人及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风险也远高于商法人或组织破产,故而各国在消费者破产方面广泛设置该制度。破产失权制度的意义还在于,它给消费者设置了可以预见到的破产成本,可以有效遏制债务人为逃避还债而滥用破产程序{31}.破产失权制度与破产免责、自由财产相得益彰,互为倚角,衡平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30}.

  (五)消费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

  消费者破产制度不仅要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的束缚和羁绊,还必须帮助债务人在现代的信用社会中更好地顺利生活。如何对债务人提出必要的建议,帮助债务人修正生活轨道,应该成为现代破产法学所要研究的课题{32}

  为了预防消费者再破产的发生,债务人教育就成了消费者破产中的一个独特制度设置。债务人教育是指针对进入破产程序的消费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以调整和复原债务人的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债务人教育制度试图帮助消费者从源头上根治债务问题,帮助债务人增加理财能力,以适应未来生活需要,同时舒缓债务人财务失败导致的心理压力,以避免衍生的社会成本。除了从经济上和从心理上帮助债务人,债务人教育项目还帮助了那些不可避免地受到破产申请影响的债务人的家庭{33}.债务人教育的目的还在于债务的全额清偿。经过教育的债务人将更具有信用风险承受力,债权人因而能够更好地评估未来的信用风险。从社会角度来说,债务人教育反映了我们社会帮助那些需要改善自己的群体的责任。因此,债务人教育是多赢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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