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用点电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型式核准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6 形式一致性
7 生产一致性
8 标准的实施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附录 B (标准的附录)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规程
附录 C 活性炭罐老化试验规程
附录 D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数据记录表格
4 型式核准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
4.1.2 按本标准的附录A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相关主要总成的性能等指标,并提交有关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材料。
4.1.3 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车辆(或对应的发动机及附件),按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
5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对于影响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性能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保证在车辆正常使用条件下,都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5.2 车辆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地控制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连接处的可靠性,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要求。当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符合第5.3条(排放限值)要求时,则认为车辆满足本条要求。
5.3 排放限值
按照本标准附录B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不允许曲轴箱内的任何气体排人大气。
5.4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试验。
5.5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试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以汽油和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在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476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基础上,参考GB18352.2-2001 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4761.3-93 和GB14763-93 的主要差异是:
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2-2001 中,因此删除了原标准对轻型汽车的要求;
2.增加了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扩展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内容;
3.增加了炭罐的老化处理要求,并对炭罐的预试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4.对试验过程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
5.取消了对运行损失的测量。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中相应部分废止:
1.GB14761.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476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1993 年12 月第一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 年4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